医患关系矛盾真实案例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医患关系矛盾真实案例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转载:【可沁公关 专注医疗纠纷沟通谈判】


【案情简介】

患者郑某,2018年3月因一胎0产孕足月,就诊于梨树县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为:1胎0产孕39+6周纵产式头先露LOA待产,于2018年3月分娩出一男性活婴,补充临床诊断肩难产。后新生儿左上肢肿胀,请各科医师会诊,行新生儿左上肢拍片:DR左侧肱骨正侧位片影像所见:左侧肱骨远端见横形骨折线,断端成角;影像提示:左侧肱骨骨折。骨科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

当日,郑某及家人带孩子来到长春某儿童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左肱骨骨折,行左上肢架外固定术。据家属讲述,当时医院没有床位,没能住院治疗,且前期需要每天复查,便在宾馆住宿。孩子好转后多次前往长春医院复查,共花费1万余元。患者家属对新生儿出现骨折有异议,认为医方治疗过程存在错误,要求赔偿10万元。而医方认为肩难产属于产科突发急症,医生在发现新生儿出现左上肢肿胀时及时找到骨科专家进行会诊,并给出治疗建议已尽到治疗责任,双方从而产生医患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卫生部门介入调查了解到,郑某与医院纠纷案件是事实,建议医患双方与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相关规程向医调委提交调解申请材料,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和诉求,但医患双方各执一见,且诉求差距较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有争议的医疗纠纷,若有需要可以进行专家咨询或者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责任。2018年11月19日,医调委从医学专家库随机抽取了3位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医学专家组查阅了病历,并认真核实医方诊疗过程,尽管肩难产是分娩过程的并发症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医院可完全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当事医生应当注意做好前期告知、中期应对、后期处理的工作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病例中缺少应对肩难产的处置措施及准备工作的记录;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嘱患者屈大腿,助手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压胎儿前肩,接产者先娩出后肩等措施后胎儿娩出。会阴I裂伤。新生儿左侧肱骨骨折与肩难产助产过程中医生手法欠妥当、过度牵拉有关,故此认为,医院在对该患者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应对肩难产的处置措施及准备工作不足、肩难产助产手法欠妥当的医疗过错。

该过错与该患儿郑某左侧肱骨骨折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肩难产这个分娩并发症在正常胎儿中也有50%-90%的可能发生。肩难产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异常,很难作产前的预测,肩难产的预防在医院来说重在准确预估胎儿体重、正确的分娩方式及掌握熟练的助产技术。根据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医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暴力接生,未尽到治疗义务,在诊疗活动和告知中缺少替代医疗方案。

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并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确认: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左侧肱骨骨折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80%为宜。同时调解员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固定,约定了调解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10、2、3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条款规定护理期、营养期为60天为宜。

根据科学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医患双方就赔偿标准及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

某医院赔付郑某人民币19640.41元。

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认可。纠纷调解成功后,患方向医调委赠送了一面锦旗“全心全意为民解忧,依法依理公平高效。”这既是锦旗的赠语,也是患方最直接的点赞。患方的这份信任和认可,让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倍受鼓舞。

【案例点评】

肩难产发生概率虽然很低,但是一旦发生,如果贻误时机或处理不当,对孕妇和胎儿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肩难产的病因有很多,分娩过程中助产不当,如强硬牵拉胎头、按压宫底或过早协助胎头外旋等。孕妇在怀孕期间保证营养均衡,避免胎儿体重过大;分娩时采取不同的姿势,积极引导或配合胎儿调整姿势,使胎儿找到最容易通过产道的方法。
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培训医务人员识别及处理肩难产的急救措施,尽量避免因肩难产给母婴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双方也应建立在互敬互谅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近年来,各地普遍设立医调委来调解医患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医疗纠纷。医调委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可将医患双方的直接对抗转化为第三方的出面调解,并将调解的场地从医内转移到医院外,避免患者和医院直接对抗影响正常的诊疗秩序。


【案情简介】

梨树县刘某某因左髋部外伤后肿痛3小时于2018年5月2日入住梨树县某医院,并于2018年5月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2018年5月12日医院在为患者刘某某术后检查时发现:左髋部被动活动受限,时常感觉左髋部弹响,医生认为左髋关节脱位,此后刘某某经常有此种表现,大夫建议应再次行手术治疗,调整全髋关节。患者刘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脱位全髋关节翻修术。为此,刘某某及家属认为医院骨伤科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术后左髋关节脱位,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给刘某某及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给刘某某身体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院方应对刘某某进行赔偿。2018年6月,刘某某及家属来到梨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医调委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代理人就患者刘某某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在刘某某陈述完自己的就医过程后,重点强调是由于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出现髋关节脱位导致第二次手术,医院应对院方的过错、失误对患者进行赔偿。调解人员一方面与双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另一方面与院方了解确认刘某某所说是否属实。

针对医患双方医疗责任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判定,一致认为院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未尽到治疗义务,手术过程中髋臼杯前倾角偏大,导致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球头脱出于髋臼假体,位于髋臼前上方,且患方双腿不等长。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确认院方的以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化解纠纷,调解员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关于赔偿的规定,据此制定了赔偿方案。

按照专家组的研判结果,调解员与医院进行情况反馈,院方认为刘某某陈述的诊治经过是实事求是,院方没意见,院方应该负主要责任,院方同意负责,但患者刘某某要求赔偿5万元太多了,院方请医调委对此进行调解,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但由于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讨论认为,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院方应承担责任比例以90%左右为宜,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及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在责任比例的基础上,调解员测算出其他具体赔付明细、赔偿金额为:误工费:26天*126.60元=3291.60元;护理费:26天*125.66元=3267.16元;伙食补助:26天*100.00元=2600.00元;后期治疗费:11788.56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共计应赔付患方23352.59元。
拿着这个赔偿方案,医调委又多次将双方找到调委会开展调解,调解员请患方和院方都做一下让步,对家属进行依法耐心宣导、说服劝解,争取调解成功。调解员与患方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不应该让老人陷入长期的医疗补偿纠纷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院方也诚恳地向患者刘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梨树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刘某某人民币23352.59元;

2、此协议是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且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3、在院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院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案例点评】

在整个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专业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人性化处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患者诉求,让患者及家属充分发泄不满的情绪,坚持人性化处理。给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充分缓和与信任的环境,这对该案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能及时公正地化解。


【案情简介】

梨树县刘某某因左髋部外伤后肿痛3小时于2018年5月2日入住梨树县某医院,并于2018年5月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2018年5月12日医院在为患者刘某某术后检查时发现:左髋部被动活动受限,时常感觉左髋部弹响,医生认为左髋关节脱位,此后刘某某经常有此种表现,大夫建议应再次行手术治疗,调整全髋关节。患者刘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脱位全髋关节翻修术。为此,刘某某及家属认为医院骨伤科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术后左髋关节脱位,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给刘某某及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给刘某某身体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院方应对刘某某进行赔偿。2018年6月,刘某某及家属来到梨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医调委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代理人就患者刘某某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在刘某某陈述完自己的就医过程后,重点强调是由于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出现髋关节脱位导致第二次手术,医院应对院方的过错、失误对患者进行赔偿。调解人员一方面与双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另一方面与院方了解确认刘某某所说是否属实。

针对医患双方医疗责任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判定,一致认为院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未尽到治疗义务,手术过程中髋臼杯前倾角偏大,导致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球头脱出于髋臼假体,位于髋臼前上方,且患方双腿不等长。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确认院方的以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化解纠纷,调解员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关于赔偿的规定,据此制定了赔偿方案。

按照专家组的研判结果,调解员与医院进行情况反馈,院方认为刘某某陈述的诊治经过是实事求是,院方没意见,院方应该负主要责任,院方同意负责,但患者刘某某要求赔偿5万元太多了,院方请医调委对此进行调解,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但由于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讨论认为,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院方应承担责任比例以90%左右为宜,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及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在责任比例的基础上,调解员测算出其他具体赔付明细、赔偿金额为:误工费:26天*126.60元=3291.60元;护理费:26天*125.66元=3267.16元;伙食补助:26天*100.00元=2600.00元;后期治疗费:11788.56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共计应赔付患方23352.59元。
拿着这个赔偿方案,医调委又多次将双方找到调委会开展调解,调解员请患方和院方都做一下让步,对家属进行依法耐心宣导、说服劝解,争取调解成功。调解员与患方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不应该让老人陷入长期的医疗补偿纠纷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院方也诚恳地向患者刘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梨树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刘某某人民币23352.59元;

2、此协议是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且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3、在院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院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案例点评】

在整个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专业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人性化处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患者诉求,让患者及家属充分发泄不满的情绪,坚持人性化处理。给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充分缓和与信任的环境,这对该案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能及时公正地化解。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患者张某某,男,68岁,因“颅脑损伤术后行动迟缓加重”到四平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脑积水”。患者入院时神志清楚,反应迟钝。依据其病情,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行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术后患者出现颅内感染,导致四肢无力,瘫痪在床,饮食靠鼻饲来维持生命。家属认为是医方诊治的失误导致患者瘫痪,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认定意见持不同观点而发生纠纷,导致患方家属情绪激动,纠集数十人到医院游行示威,他们拉横幅标语,敲铁盆,并在网上公布信息、照片,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等行为对医院施压,要求医方赔偿患者相应损失500000元,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医院的诊疗秩序。

【调解过程】

2014年6月24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并引导医患双方到第三方调解机构处理此纠纷,6月26日,医患双方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了申请书。医调委受理登记后,立即展开了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说明医调委的职能、性质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听取了患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听取医方的答辩意见。针对患方家属的过激行为,调解员劝诫患方家属保持理智,医患纠纷只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宣传《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相关法条查找诊疗过程中的瑕疵,提高双方依法维权的意识,调解员在充分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劝导患者家属变更过高的非理性诉求。

患方家属强调其父入院时是一个神志清醒,自己能走路、生活能自理、能与人交流语言的人,而手术后,父亲变成一个神志不清、四肢无力、瘫痪在床的植物人,这个后果医方无论怎么辩解都是毫无意义的,事实胜于雄辩,医方必须承担完全责任。患方对其主张提出了以下理由:一是院方没有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二是行脑-腹腔分流手术过程中将无菌手术做成有菌手术导致颅内感染;三是医疗纠纷发生后,院方不顾患者的生命危险,擅自对患者停止用药,患者家属提出的索赔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调解员为进一步摸清双方诉求底线,单方找医院代理人和主治医生就诊疗过程的过失行为进行剖析,医方查找了相关的医学资料,证明其无菌手术感染属于并发症,并认为“脑室-腹腔分流术”颅内感染率为7%---10%左右。据此,医方认为诊疗过程没有过失行为,故医方对此纠纷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员召集双方经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共识意见。调解员认为双方纠纷的焦点问题是无菌手术造成颅内感染是否正常?为澄清事实真相,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患方表示既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做司法鉴定,只相信第三方调解。

为了弄清焦点问题的真相,医调委启动专家研判程序,组织法学和医学专家成员认真查阅患者住院病历,查询国内、外相关医学资料和相似的法院判例,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医方“脑室-腹腔分流术”造成患者感染其诊疗过程存在瑕疵,虽然够不成医疗事故,但可以认定有过失行为,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医患双方对责任度划分比例和赔偿额度的分歧意见,医调委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依法调解,建议双方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破解纠纷难题。医方应该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患方要纠正其诉求期望值过高的想法。

针对患方的想法,调解员列举了患方家属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医方于2014年5月22日向患方送达《脑室-腹腔分流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对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已经写明:“术后感染(包括颅内、切口、肺部、泌尿系统等)甚至全身感染、败血症等无法控制致死亡”;其次,医方向患方家属交代:“此手术完全可能造成颅内感染,颅内感染属于并发症”。依据医方履行的告知义务和相关法律规定,让医方承担完全过错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医调委依据相关规定和诊疗过程的客观事实,引导患者家属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清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结果】

医调委对医患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8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最终使这起持续7个月之久的医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无菌手术引发颅内感染的医疗纠纷。市医调委在化解这场纠纷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几点做法:一是依法调解,公平调解。调解员以客观公正、严格依法调解的工作程序和热情服务的态度赢得医患双方的充分信赖,信赖关系的确立,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二是专家研判,答疑解惑。医患双方对事实真相的共同知晓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关键,对患方提出脱离客观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调解员帮助其从法学和医学方面认识事实真相。同时,医调委组织法学和医学专家进行研判,组织医学专家现场解惑释疑,以事实真相的共同知晓化解医患双方在认知上的分歧和误解。三是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调解员对调解工作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耐力,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医学知识,同时,要掌握调解工作的技巧。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7日,产妇刘某前往桐乡市某医院待产,因延期妊娠,于9月21日上午医院予以催产素引产。同日15时22分许,刘某分娩出一男婴,出生评分2分,不能自主呼吸,医院随即实施抢救,后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婴儿的同时,刘某阴道出现大出血、不凝血、血压下降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院方组织全市骨干妇产专家紧急会诊,诊断为“羊水栓塞”并发症,为了挽救产妇生命,院方联系家属签字并实施子宫切除术,经院方抢救,刘某转危为安。

刘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三点严重过错:其一,医院无视刘某为高龄产妇并且要求剖宫产的请求,强行要求产妇自然分娩,造成了分娩过程中大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的后果;其二,刘某在产房待产时一直被要求侧睡,致胎儿缺氧窒息,使分娩出的婴儿不能自主呼吸,最后导致婴儿死亡;其三,医护人员在抢救婴儿的过程中,未尽到密切关注刘某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刘某大出血,直到情况危急后才通知家属签字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刘某家属多次聚集十余名亲属来到医院医务科、院长办公室交涉纠缠,向医院“讨说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得知消息后,桐乡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指派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与患者家属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对家属的不理智行为进行劝阻,引导家属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在调解员的努力劝导下,患者家属终于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4年9月30日上午,医患双方走进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室。调解员先向双方介绍了医调委基本情况,告知双方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和调解原则,并承诺一定会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陈述,了解双方诉求,以查明事实和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认为院方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主张医院对产妇的子宫切除和婴儿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要求院方赔偿各项赔偿金共计200万元。院方辩述:一是产妇刘某无剖腹产指征。二是在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执行,发现刘某阴道大出血后一直采取措施止血,果断作出“羊水栓塞”的诊断结果并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切除子宫是医学上解决“羊水栓塞”的唯一选择。三是婴儿出生后不能自主呼吸,与自身病症有关,与产妇侧睡没有必然联系。此外,对患方提出的20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表示未经鉴定不能确认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给予患方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

双方在陈述中针锋相对,分歧巨大。特别是患方听到院方仅愿意承担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后,认为医院有意推卸责任,没有调解诚意,情绪激动,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

10月5日上午8时许,正逢国庆假期,患方亲属十余人再次在医院大厅拉起横幅,散发传单,指责院方隐瞒真相,推卸责任,并与院方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推搡行为。医院与患方的矛盾顿时升级。市医调委全体工作人员接到消息后,放弃国庆长假时间,迅速赶到医调委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于10月5日上午10时开始,期间仍在住院的产妇刘某拖着虚弱身子来到调解现场,亲述诉求。她坚持认为是医院强行顺产、不进行剖宫产而导致孩子死亡;是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大出血导致其子宫被切除,使其丧失了生育的能力。因此要求医院对此负责,坚持200万赔偿要求。见此,院方对刘某的情况很是同情,表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虽然院方松口愿意承担“适当补偿”,但双方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

调解员经分析认为,要使本纠纷得以顺利调解,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1.婴儿的死亡以及产妇出现羊水栓塞,是否与医院自然分娩方案有因果关系?2.如有因果关系,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各是多少?为了明确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建议患方进行鉴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明确责任。但是患方家属拒绝做相关鉴定。

在患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弄清本纠纷的关键事实,调解员查阅了病历资料、生产过程记录、术前风险告知书等材料,运用医学知识向患方解释:在剖腹产、自然分娩中均存有“羊水栓塞”的风险,“羊水栓塞”发病迅猛,发生率低,死亡率高,一旦发生,必须切除子宫。调解员以此引导患方能够理解医学风险,理性提出诉求。同时也向院方询问,查明在医疗过程中院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情况;分析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产生的结果,引导院方正视问题,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当日的调解持续到下午,经过调解员的劝导讲理,双方就补偿金额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但仍未能达成一致。

10月9日上午,刘某在医院病房里大吵大闹,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跳楼寻死解脱,不要医院赔偿。她的不理智举动,虽然被在场的丈夫和医护人员及时劝导和制止了,但是调解员意识到如果不尽快调结此案,意外随时会发生。为防止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市医调委决定再次组织调解。

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再次向医患双方反复劝说疏导。调解员向双方就《侵权责任法》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作了详细解释和分析,分析意见逐渐得到患方和院方的认可。抓住双方态度有所缓解的时机,调解员继续加强引导,一方面要求医院切实体谅患者胎儿死亡和无法生育的遭遇,以及考虑患者事先确实提出过剖腹产的要求等因素;另一方面劝诫刘某医闹不可取,不鉴定不能定责,即使鉴定也不一定是医院的责任。经过几个回合的努力,医患双方都作出了实质性的让步。

【调解结果】

经过市医调委多次调解的辛勤努力,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院方补偿10万元给患方刘某,医院的医疗秩序恢复正常。患方和院方都对调解员的工作非常认可,并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案例点评】

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是重大疑难医患纠纷之一。所谓“难”,其一是“羊水栓塞”是产妇分娩过程中低发生率、高死亡率的并发症,而群众对此知之甚少;其二是院方的说法无法解开患方的心理“死结”;其三是患方拒绝相关鉴定,使责任得不到科学的认定;其四是孩子死亡和今后无法生育的现实对患方而言痛不欲生;其五是患方认为纠纷通过“闹”才能解决,从而加大调解难度。医调委及时介入调解,调解员基于案情事实、调解经验和丰富的医学知识,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调解中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阐释解惑,搭建了医患双方理性沟通、和解的平台,有效防范了矛盾的激化,最终促成了纠纷的成功化解。

编辑于 2021-11-03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