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十:李怀亮案证据短缺

系列十:李怀亮案证据短缺

系列十:李怀亮案证据短缺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

  • 一、疑点重重的凶案
  • 二、过程曲折的审判
  • 三、链条短缺的证据
  • 四、判处死刑的保证
  • 五、疑罪从无的胜利
  • 六、尚未结束的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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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疑点重重的凶案

即使蝉鸣有时显得聒噪,也是一些地区夏日的标签。蝉的成虫也叫“知了”,幼虫学名“金蝉”,方言中的叫法更多,“爬叉”、“爬了狗”等等,在我国的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地均有分布。成长在这些地方的农村孩子,很多都有白天粘知了,傍晚过后捉爬叉的经历,那是自由自在、无忧无虑的童年记忆。除了孩子,很多农村的成年人也会加入到捉爬叉的队伍中,打着手电,或者摸黑寻找爬叉,一来作为夏夜消暑游玩的消遣,二来因为有人收购,也能创造些经济价值。每年的8月份,是地处中国中原地带的河南省暑热的时候,也是爬叉活跃的时期。

郭震和杜云是河南省叶县湾里村村民,有一儿一女,平时做点磨豆腐的小生意,家境还算不错。小蕊是他们的大女儿,当时13岁,不止学习成绩好,还乖巧懂事。父亲农活做累了,回到家倒头就睡,小蕊很是知道心疼父亲,在家动作都很轻,而且每每都是等到把饭盛好端上桌,才去叫醒父亲。弟弟还小,喜欢跟小伙伴儿玩耍,小蕊要照看弟弟,还要提醒他“好好学习”。中国农村不同于城市的一大特点就是,这是一个人们“生于斯,长与斯,老于斯”的地方,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十里八乡都是父老乡亲,熟人社会中的人们相互守望,相比陌生人社会,在安全问题上有很大优越性。所以农村的父母不像城市的父母那样把未成年的孩子看得那么紧,即使是未成年人,在夜间外出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2001年8月2日,晚饭后,郭震夫妇叫小蕊出去凉快凉快,小蕊就去了村北沙河堤上捉爬叉,但一直未归,家人四处寻找无果,于当晚报警。

警方于8月3日正式立案,第二天下午,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小蕊的尸体,尸体被发现时,下身赤裸,法医鉴定显示,小蕊之死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属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警方初步认定,小蕊为遭他人杀害后奸尸并抛下河。命案发生地在湾李村沙河堤和沙河水之间,是一片花生地,套种着芝麻。小蕊的尸体就是从这附近被抛下河,然后在下游的庄头村被发现的。

命案发生后,叶县警方占用了湾李村的小学办公室,开始了大量的排查工作,凡是当晚去过河堤捉爬叉的人,都被叫到了村小学问话。在这些去捉爬叉的人中,由于李怀亮自述当晚的活动情况与其他知情人陈述的不符,并极力否认当晚到过案发现场附近,故其嫌疑上升,并最终被警方锁定。

实际上,案发时,李怀亮就在命案现场附近。同时有5个证人证明,他们看到小蕊往西去,然后李怀亮也向西去了。此外,小蕊的母亲杜云等人在寻找小蕊的过程中,曾听到西电灌站方向有人喊“老二”。而在警方随后的讯问中,李怀亮承认了这句“老二”正是自己喊的。“老二”是同村村民李诚的外号,而当晚确是李诚喊了李怀亮一起去捉爬叉。这句“老二”,被警方认定为李怀亮具备作案时间。

李怀亮在2001年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讯问,但当日,他做出的是无罪供述;在8月6日白天的供述中,他同样否认了犯罪行为。然而,在8月6日晚上的第三次供述中,他却一改此前的态度,较为详细地陈述了其作案的过程,进行了有罪供述。

按照李怀亮供述,他当晚在沙河堤上捉爬叉时碰到了小蕊,看到四周没人,脑子一热,就想和她发生关系,遭到反抗后,卡住脖子将她掐死,奸尸后抛入河中。但是,除了该供述外,并没有直接物证能证明杀人案与李怀亮有关。

尽管只有嫌疑人供述,但在命案面前,公安局还是于2001年8月7日,以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并于六天后对其执行逮捕。李怀亮的三姐李琳记得很清楚:“李怀亮是农历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带走的,被带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们送达了逮捕证,上面写着‘故意杀人和强奸’。”2001年10月,叶县公安局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但平顶山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并未做出起诉决定,而是在11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2年2月,当李怀亮案终于通过检察机关审查并被提起公诉后,该案的司法程序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又遭遇到了“挫折”——7月31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部分事实并不清楚,没有新的证据与事实”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9月5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10月份第二次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然而,由于案件事实仍未查清,而且没有新的证据,2003年1月1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再次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就在李怀亮案的诉讼程序第二次出现法院拒绝受理情况的第二天,平顶山市检察院出于无奈,又一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此次补充侦查的过程中,伴随着被害人一方激烈的“斗争”,经过“有关部门”的全方面协调,最终决定先将案件“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负责公诉和审理。

尽管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且依据1998年1月19日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但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不仅没有决定不起诉,反而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法院也竟然两次拒绝受理检察院的起诉。这种对程序规定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漠视和对法律尊严的挑战,也充分说明本案事实在一开始就疑点多多、分歧重重。

二、过程曲折的审判

经过两年的漫长等待,2003年8月,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终于在叶县法院开庭。据查,此次开庭是该案唯一一次公开庭审,随后的一系列庭审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李怀亮的家属也被拒绝旁听。[插图]庭审时,叶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同村13岁的幼女小蕊,见四周无人,欲对其强奸。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其脖子,拖其到附近花生地,将其卡死,并对该幼女尸体奸淫。之后又将该女尸抛入沙河水中。

法庭庭审中,李怀亮承认案发当晚到河堤上摸爬叉,见过小蕊,但没有杀人。李怀亮的一审辩护律师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在本案审前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共进行了12次讯问,李怀亮作有罪供述9次,其中,在第3次到第9次讯问中,他连续作了7次有罪供述。但在本次庭审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曾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据李怀亮的哥哥对庭审细节的回忆:李怀亮说,讯问时警察使眼神,旁边的临时工拿着铁链子,头上系着把锁打他,他自己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了人。[插图]

李怀亮的三姐称,他被带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闹、打砸,见到李家的人就破口大骂,还打了李怀亮两个小闺女。当时她想,要真是他干的,直接枪毙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应得,但她们家人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这里面有问题,一系列证据对不上她弟弟的号。[插图]

然而,尽管在庭审中,李怀亮提出“刑讯逼供”“没有杀人”的辩解,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没有采纳。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他说他曾杀过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

收到这份判决后,不但被告人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小蕊的父母也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案件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后,该院于2003年12月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法院(2003)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新审判。

于是,2004年2月13日,叶县法院再次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但这次审理并未做出判决。据知情人后来的描述,在此期间,因为案件缺少过硬证据,而被害人一方又有激烈的诉求,由此产生的压力导致案件无法判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人一方,如果公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承担结果上的不利后果,法院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此案办理中,由于被害人一方追究李怀亮刑事责任的诉求十分强烈,多次到郑州、北京上访,小蕊的母亲更是多次扬言要“自杀”。在巨大的维稳压力之下,法院最终选择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不过,此后不久,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突然又决定提审本案。据后来对事实的还原,其中的原因在于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与法院签订了一份“保证书”。从“保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签订与平顶山市中院对本案的提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份令人大跌眼镜的“保证书”,才使得李怀亮案件带着“死刑保证书案”的名字,得到了媒体和全社会的关注。

据媒体报道,“保证书”签订之后,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04年7月8日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但奇怪的是,该案起诉书的编号为“平检起诉(2002)4号”,也就是说,早在2002年,该案的起诉书就由平顶山市检察院做好了,但没有起诉,而是由叶县检察院起诉。[插图]

2004年8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然李怀亮当庭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小蕊,并称自己曾经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做出的,但是8月31日,平顶山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还是认定李怀亮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3000元。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由,提出上诉。小蕊的父母,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表示不服,以“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同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不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4月11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原告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1070元。

此次判决后,平顶山市检察院未抗诉,李怀亮也未提出上诉。但原告即被害人父母仍表示不服,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被告人李怀亮量刑不当,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上诉。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平顶山中院(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面对二审法院屡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而被害人家属又坚决要求判处死刑的情况,2007年5月22,平顶山市中院再次选择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到退补的案卷后,平顶山市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于2008年1月对本案补充侦查完毕。之后,因为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确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间,结果造成案卷长期滞留公安机关,李怀亮也一直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羁押在看守所。

在事隔近6年的补充侦查后,2013年2月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终于将该案补充起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该院审查后,决定恢复此案审理。至此,李怀亮案的诉讼程序才再次“活”了过来。而在案件恢复审理的背后,则是那份“保证书”的曝光所引发的全社会对该案的关注。

三、链条短缺的证据

七次审理,三次有罪判决,三次发回重审,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为何在审判程序上经历了如此的曲折?不得不说,案件“先天不足”,证据短缺是主要原因之一。

从李怀亮案件的三份有罪判决来看,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的(2003)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论述最为简单,对于证据部分的陈述也不尽详实。而最后一份有罪判决,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2006年4月11日所作出的(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论述最为详尽,但即便从这份判决书来看,该案件也表现出了严重的证据短缺的情况。

该份判决书共列举了七项证据来证明李怀亮实施了犯罪行为,具体为:

1.被告人李怀亮的供述。

2.证人杜云、郭韬、李贵等人的证言,证明在寻找小蕊时听到河堤上有人喊“老二”的情节。

3.证人孙牧、李诚、孙伟证明先见到小蕊向西去,然后见李怀亮向西去的情况。

4.被告人李怀亮的同号在押人证明在与被告人同号关押期间被告人曾说自己搦死女孩并强奸该女。

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一)位于沙河南堤70千米处叶县段,东1200米为湾里村,河堤向北130米为沙河水域,堤水之间为花生地、芝麻地,中心现场为赵木申家花生地、该花生地套种芝麻,南头距东沿1.1米处有一双浅色女式拖鞋,距地南头95米处有一倒伏区,东西长2.4米,南北长2.3米,区内有踩踏痕迹,距东沿70米处,距南沿40米处有一处血迹,范围面积40厘米×21厘米,在倒伏区向北偏西27米至沙河水域有一趟拖拉痕迹,方向为自倒伏区至水域南岸,在拖拉痕迹终点向西6.9米处有一下滑痕迹,此处距水域西高8.1米,在地平面向下3.1米处有一白色发卡。现场(二)位于沙河60千米+500米水域内,西邻叶县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有一尸体。

6.尸体检验报告结论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死后入水,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7.物证裤头的现场拍摄照片证实:在中心现场东16米花生地内有一裤头,该裤头后经小蕊之母杜云辨认,为小蕊当晚所穿裤头。

在审判过程中,对李怀亮做出的三次有罪判决,所依赖的就是上述证据。但从这些证据来看,其证明力并不足以证实小蕊被杀一案是李怀亮所为。第一,关于李怀亮的有罪供述,李怀亮在开庭时曾多次声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做出的。”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怀亮当庭称,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指挥人拿带链子的锁摔他,并现场展示了脚上的伤疤。第二,关于第二项证人证言,其仅能证明李怀亮在当时到过案发现场,但不能证明命案与其有关,且其提供者是被害人小蕊的母亲等人,证言本身的证明力也相对较弱。第三,第三项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李怀亮在案发之前到过现场,不能证明李怀亮与命案有关。第四,针对同号被押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李怀亮提出,监号里并无此二人,而且此二人也以被监禁为由,并未出庭作证。第五,第5、6、7项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了命案,并不能证明李怀亮与命案有关。

此外,案件还存在其他证据上的疑点:

其一,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记载,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处范围面积40厘米×21厘米的血迹,但根据公安机关对小蕊做出的尸检报告和案发后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被害人和李怀亮身上均无出血伤口。而且,卷宗材料显示,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现场发现的上述血迹是O型血。也就是说,现场附近的一摊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怀亮的,这地上的血迹是谁的?从何而来?与本案是否有关?上述疑点,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均无交代。

其二,据调查,叶县公安局曾在事发现场测量了脚印,并用石灰膏刻有模子。公安机关现场勘测和提取的模子显示,现场留下的脚印是38号鞋码的凉鞋,而据李怀亮的三姐称,事发当晚,李怀亮外出摸爬叉穿的是44码的平底拖鞋。但该项证据未在卷宗中记载,本案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也未体现这一细节。而且,公安机关到案发的花生地现场勘查时,村治保主任赵沈曾跟随公安机关到自家的花生地现场,并亲自将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脚印模子搬上车。在叶县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赵主任曾出庭对上述情况作证,但法庭并未采纳。李怀亮的三姐称,赵主任出庭作证回到村里的当晚,便遭到了郭家人的殴打,此后村里再无人去法庭为李怀亮作证。

其三,叶县检察院和平顶山市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据李怀亮的家属介绍,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的子宫送到外地进行检测,但在本案的多次审理中,检方从未提供被害人子宫内的精液是否就是李怀亮的这一核心证据。

其四,李怀亮的辩护律师在提交的上诉状中称,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李怀亮讯问了10多次,虽然后来几次李怀亮供述本案是他实施的,但其供述内容与案发实际情况有多处不符。例如,李怀亮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实际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李怀亮供述作案后,“把被害人穿的裤头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带到河边扔水里了”,但实际上被害人的裤头是在花生地里找到的。上诉状还称:“从询问笔录的时间来看,本案是先有证后有供,即侦查机关是在找到了被害人的物品后再讯问的。”

2013年5月,参与李怀亮侦查过程的技术人员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该技术人员认为,这个案子有先天不足的成分。因为死者系被掐死,所以没有作案工具。另外,尸体在8月份的河水里浸泡了40几个小时,打捞上来后,各项检测都无法完成。况且案发地为开放性现场,确认死者遇害前,现场已被破坏。这位曾经两次参与开棺验尸的技术人员说,当他在电视里看到李怀亮的律师说为什么没有提取精斑、精液,以及为什么脚印对不上等意见时,他木在电视前说不出任何话。他说,腐败遗体检测在今天仍是难题,当年尸体腐败严重,现场亦被破坏,再加上当时技术条件达不到,那些证据自然难寻。[插图]

综上可见,尽管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以及对错案追究问责的趋利避害,也是使得案件进退两难、相关部门和人员骑虎难下的重要因素,但证据的短缺才是本案成为“烫手山芋”的最主要因素。

四、判处死刑的保证

因为证据短缺,加之被害人家属的激烈诉求,李怀亮案自河南省高级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就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了下文,李怀亮也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羁押在看守所,案件的司法程序进入了冰冻状态。而使案件程序“复活”的,正是2004年案件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审前夕,被害人父母所签订的那份“保证书”。

2012年2月21日,一位昵称为“新闻805”的网友发布了一条题为“世上罕见的‘死刑’保证书——为了不让上访,法院竟然承诺判人死刑”的微博,内容为:“2001年8月,河南叶县邓李乡一女孩被害,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竟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只要不上访,就判犯罪嫌疑人李怀亮死刑。”

这份被称为“死刑保证书”的文件,是使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办公用纸所签署的。后经证实,“保证书”签订的日期是2004年5月17日,上面有着这样的内容:“我们叫郭震、杜云,是被告人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附带民事原告人,我们做如下保证。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绝不上诉、缠诉。无论案件处理到任何程度,我们决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处理。”在保证人署名的地方,有二人的签名和指印。在见证人处,有王杉、张忠的签名和指印。[插图]当时,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接待杜云的一名法官要求她写保证书,“法官说,给你们提高审级,就不能再上访了”,杜云则回应称,“你要给我保证判李怀亮死刑,给我闺女公平”。对于判处死刑的要求,法官称不敢保证,并表示“这种事很严肃,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一定找很有知识、很有能力的法官来审理此案”。因为相信政府,杜云夫妇就按照法官的要求,写了保证书。[插图]

2月25日,在平顶山市法院网公告栏上,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对“新闻805”网友所发布的微博做出了回应,题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微博〈世上罕见的“死刑”保证书〉情况说明》。在情况说明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

近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看到名为“新闻805”的新浪博友所发《世上罕见的“死刑”保证书》微博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调查情况说明如下:网上微博公布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出提高审级的要求和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是被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诉求,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将该“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目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待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插图]

从2012年2月份“死刑保证书”曝光,到6月份《半月谈》记者李钧德在《半月谈内部版》发表的题为《“死刑保证书”保证了什么?——河南新版“赵作海案”考问维稳之惑》的文章被大量转载和阅读,事情的不断发酵最终使得李怀亮案件受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普遍关注。而与此同时,“死刑保证书案”这一说法也成了李怀亮一案的代名词。

面对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的关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再次对这份“保证书”做出回应。6月10日,昵称为“平顶山中院”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题为《关于网络媒体刊登〈平顶山法院为维稳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一文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与平顶山法院网2月25日的上述公告并无大的差别,承认了媒体记者撰文所称的“保证书”与原件核对无异,但认为这份“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而非法院与他们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后来,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就此事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将数份记载“死刑保证书”签订过程的证据材料交给记者,希望记者转交给权威、可靠的中央司法机关领导。该知情人提供的资料记载了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时任副院长赵某与受害人母亲签订“死刑保证书”的经过。在一份材料中,赵副院长说:“我曾和杜云谈了一天,为了不让她再上访,我表态可以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维持,就行了,如果发回,杜云不再上访。当时杜同意了。后来中院判后,杜云仍上访。此案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判无罪,杜云决不会甘心,可能自杀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将来是要追究责任的……如退回补查,起码没判无罪,杜云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而在另外一份材料中,平顶山市政法委的一位副书记也表示:“中院赵副院长为了解决上访问题,与杜云达成了协议,判死刑后核准不了她也不再上访,赵院长给我说了,我也同意。”[插图]

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后,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采访中称,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当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保证书”虽然用的是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级法院将这个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力,更不可能对被告人做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插图]

那么,在案件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这份“保证书”呢?在“保证书”曝光之后,有媒体记者还采访了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其他相关人员。该院政治部副主任姚某以“案件2007年即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的)赵副院长已退休不好联系”为由,拒绝了采访。但有知情人透露,当时签那份“保证书”,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云等再缠诉缠访。平顶山中院其实很清楚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级法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知情人还透露,因为案件缺少过硬证据,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都多次到郑州、北京等地上访。被害人母亲杜云更是多次扬言要“自杀”,在案件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后,她仍然继续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当地有关部门压力极大,才再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在此期间,李怀亮一直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据称,有关方面这样做,是想把结果(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往后拖,让杜云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尽管李怀亮已被羁押了10多年,但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就这样,面对李怀亮案,有关方面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如果满足被害人一方的诉求,明显不会得到省高级法院支持,但面对来自被害人一方的压力,谁也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与此同时,小蕊被害案也早已过了最佳侦破时机,而成为一桩悬案。[插图]

2012年,当地司法机关的一名知情人也曾对媒体记者表示,李怀亮案件已经在公检法转了几个来回,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案,李怀亮本人也被关了10多年,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无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谓的补充侦查,所谓的担心被害人家属上访,实际上都是借口,一个把案件继续拖下去、不让“炸弹”在自己手中爆炸的借口。[插图]

五、疑罪从无的胜利

以吸引大众眼球的“死刑保证书”为契机,李怀亮案件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并有律师为其积极奔走。这期间,恰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应立即释放被告人。所以2013年1月,来自北京的律师在前往河南看守所看望李怀亮之前,就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释放李怀亮。[插图]

2013年2月4日,在事隔近6年的补充侦查后,平顶山市检察院终于将该案补充起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该院审查后,决定恢复此案审理。

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怀亮一案。在当天的审理中,法院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及物证鉴定意见,仅能证实小蕊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小蕊所有,不能证实小蕊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李怀亮归案后的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侦查人员存在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怀亮同监室2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是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仅能证实李怀亮身上划有血痕,不能得出此伤痕系其作案后抛尸所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至此,这个以被羁押近12年后无罪释放的李怀亮为主人公的案件也正式加入了中国“刑事错案”的行列。每个国家都会出现刑事错案,这一点是相同的;那些被纠正的刑事错案只是错案中的一部分,这个事实在各个国家也是一致的,但认定错案的标准在各个国家却有所不同。在我国,认定并纠正错案,基本上都离不开两种模式,一是“真凶再现”,二是“亡者归来”,前者如石东玉案、杜培武案、李久明案、孙万刚案、浙江叔侄冤案、萧山命案等,后者如佘祥林案件、滕兴善案件、赵作海案等。而李怀亮一案却完全超出以上两种模式,以“疑罪从无”的理由被予以纠正,因此,有人称之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试金石。

2013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又一次大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111条,对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达140多处。其中,不仅在总则部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律,从而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而且,在证据制度方面,也做出了很多修改和完善。正是这些修改和完善,对于李怀亮案件的纠正起到了重大作用。因为该案的关键,正是证据问题,存在的突出问题正是超期羁押的问题。

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在第49条明确增加了以下内容: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作为公诉案件,要由检察院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检察院不能证明李怀亮故意杀人,那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李怀亮无罪。而检察院的证明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完成了举证责任呢?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标准,仅仅规定了“确实充分”,但并没有阐明“确实充分”的具体考察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增加了这部分内容,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以这样的标准来考量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证据,我们可以发现,证明杀人行为是李怀亮所为的证据不足,关键的定案证据也并未查证属实。比如李怀亮对同号监禁人员的证言有异议,但司法机关并没有安排他们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质证。另外,综合全案证据,李怀亮案件的有罪判决认定了李怀亮故意杀人的事实,但这种认定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比如李怀亮和被害人小蕊均为A型血,那么地上那摊40厘米×21厘米的O型血迹到底是谁的?李怀亮的鞋是44号,那么案发现场提取的38号鞋码的凉鞋鞋印是谁的?

所以,根据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李怀亮案件明显证据短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李怀亮有罪的结论。

据报道,从2013年4月25日一审判决李怀亮无罪后,10天之内,被害者家属曾先后到检察院5次,每次都是一整天。他们每次的装备都是两条白色横幅、一个沾有面粉糊的铝盆、一根木棍、沙哑的嗓子;唯一的目的就是要求检察院就一审刑事判决提起抗诉。关于此案是否提起抗诉,案件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平顶山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该案的几位公诉人都是连夜工作,以期找到提请抗诉的充足理由。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本案的现有证据,找不到支持抗诉的理由。[插图]最终,平顶山市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决定尊重法院的判决,不提出抗诉。因此,该案刑事部分的一审判决自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5月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做出了一份《关于李怀亮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会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已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但是,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并申明会继续督促、配合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使杀害小蕊的凶手依法受到严惩。[插图]在这份通报中,平顶山检察院强调,李怀亮案件属于“疑案”,与赵作海错案性质不同。从李怀亮的角度来看,如果他真是无辜的,他被羁押了将近12年,这个案件无疑就是错案了。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根据现有证据,李怀亮至今仍是有最大犯罪嫌疑的人,只是因为证据断缺,法院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才得出李怀亮无罪的判决结果,而他并不一定是无辜的,当然这个案件也没有错,只是疑案。

面对李怀亮被宣告无罪的审判结果,被害人母亲杜云表示不理解,为什么同样的案情,同样的证据,12年前就是死刑,12年后就是无罪呢?面对杜云的茫然和不解,有人告诉她,是法律变了,司法理念也变了,而她面对的是整个中国的刑事司法进程。

7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张立勇院长出席了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张院长表示李怀亮无罪释放是河南省法院坚持依法办案的显著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极具现实参考和标杆意义。

六、尚未结束的苦旅

从小蕊被杀,李怀亮被拘留、逮捕、直至无罪释放,12年的时间里,两个家庭支离破碎。

据邻居们回忆,女儿小蕊遇害后,郭震害了场大病,一个月没下床,端屎端尿都得靠10岁的小儿子。之后一年,只能靠儿子搀着或拄着棍儿在院子里挪步。杜云则经常没缘由地大哭,谁都劝不住。这位原本勤劳本分的农村妇女,从此再没下过一次田。说起杜云,同村一位熟悉她的大姐回忆,郭家以前磨豆腐,杜云对邻居都是笑脸迎送,“可好一个人”。可是女儿遇害后的三四年,她精神一下崩溃了。有村民去她家,她不理,而是坐在没有亮光的屋子里自言自语,“都是说她闺女”。她几乎成了河南、乃至全中国最有名的上访者之一,这个身高不到1.5米的女人,12年里全部精力都用于为女儿讨回公道。小蕊的弟弟自小跟着母亲上访,几乎没怎么上过学。郭家磨豆腐的小买卖停了,地里长了荒草,没人打理。郭震生病,都拿不出住院费。[插图]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小蕊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叶县公安局曾3次开棺验尸。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云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和内心所遭受的煎熬。

这12年,对李家来说,也是苦旅。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不知情,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了人。为给儿子李怀亮申冤昭雪,李怀亮的母亲在年近八十的时候曾沿路乞讨,多次上访,直到2011年5月5日去世时,也未能见上儿子李怀亮一面。母亲去世后,李怀亮的三姐继续上访,要求放人。案发当时,李怀亮的两个女儿一个12岁,一个7岁,小伙伴们追在后边说:“你爸是杀人犯、你爸是杀人犯。”读书的那几年,姐俩上学要从郭家门口路过,姐姐上早自习,五六点就要出门,妹妹第一节课八点才开始,但因为害怕,都是很早起床跟着姐姐一块去。父亲被羁押后,家里没了收入来源,姐姐不到四年级就辍学了,妹妹也只读到了小学毕业。姐妹俩不到17岁就都嫁了人。李怀亮家原有的4间新砖瓦房,也变成了危房。

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出看守所后,他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姐姐李琳家暂住。李琳说,前两天有记者问李怀亮,“如果申请国家赔偿,你希望是多少钱”,他回答说“10万”。姐姐痛惜地说,他进去时,五六万能买处房子,他的所有标准都是12年前的;他身体不好,这些天,就想让他好好养养身体,等身体恢复了再说别的。[插图]

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消息,村民们大多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的。由于李怀亮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迟迟未在村里露面,传言便开始不胫而走,不少人猜测他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琳领着弟弟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每见一个熟悉的人,他都会主动发烟、握手。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李怀亮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

在姐姐家里休养了一个多月之后,6月3日上午,李怀亮正式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379.67万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6月7日,他再次来到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参加赔偿听证会,并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加到380.12万余元,同时,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仅要求法院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李怀亮和他的家属及其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并会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后另行答复。[插图]

听证会上,尽管李怀亮话语仍不多,但能从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据其家人透露,6月4日,12年来从来不敢踏入家门,背井离乡的妻子已经回到了家。家里人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作为他和妻子的栖身之地。妻子重新回到身边,让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

平顶山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李怀亮认为该赔偿数额并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147万元。2014年1月26日,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李怀亮14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维持此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9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而面对判决结果,该案另一方当事人杜云一家则陷入了绝望。这些年,她和家人一直奔波在为女儿讨说法的路上。杜云说,12年间,对于“李怀亮就是凶手”,她没有一刻有过怀疑。作为死者家属,他们苦等了12年,却没有给女儿讨回公道。[插图]

由于始终坚信“杀人凶手就是李怀亮”,在李怀亮被无罪释放后不久,受害人家属便再次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判处李怀亮死刑,并赔偿15万余元,从而使得这一广受关注的死刑保证书案再起波澜。

其后,因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的刑事部分生效。于是,7月2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就该案民事部分二审开庭。开庭当天李怀亮对记者说,“我不怕上法庭,我没杀人,凭啥赔钱?”

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李怀亮就来到法院外。与刚释放时相比,他不仅胖了,还活泼了许多。他的女儿、姐姐、哥哥等亲人陪他一起到庭。上午8时45分,两名代理律师和李怀亮走进平顶山中院,一名等候多时的法官与10多名法警从南门迎出来,法警们大多拿着警棍。“一会儿在法庭上一定要克制,不要跟对方发生争吵。”法官提醒李怀亮。

据了解,4月25日开庭时,杜云多次谩骂李怀亮一方,这次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院预置了多套应急预案。法庭上,双方亲属将被分开安排;在法院院内,记者看到了一辆防爆车;在法院西门外看见了交警、巡警、特警、消防等,粗算人数超百。路边还摆着盾牌、防爆头盔。头发已经花白的杜云手里拎着一个黄色的袋子,在门口走来走去不停地骂着。但无论她走到哪里,都有民警跟上去劝阻。8时55分,两名法官让杜云进法院。她和丈夫大喊,就是不进去。9时,两人在多人劝导及簇拥下才走进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无罪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交锋,杜云的代理律师表示,接手案件后,她曾咨询过多位律师界的专家,大家均表示此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件——刑事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却又面临民事赔偿。该律师指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据要求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因此,一个人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一定代表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在民事证据规则之下无须承担责任。

此次附带民事部分二审开庭前,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表示,索赔意图不在赔偿,而是期待通过这次开庭,推动案件重审。因为受害人之母一直坚信李怀亮就是杀害女儿的真凶!虽然李怀亮称因为刑讯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但她不认同:“法院认定李怀亮无罪,保护的是杀人犯的人权,那我女儿的权利呢?谁来保护?”

而如前文所述,在此前的5月8日,即抗诉期的最后一天,平顶山市检察院通报称,对一审判决表示尊重,不予抗诉。但通报中同时申明,“就检方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仍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涉嫌12年前奸杀同村少女的重大作案嫌疑”。

正像有报道指出的那样,李怀亮案件与赵作海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不会随着对被告人的无罪宣告而画上句号,两个家庭的苦旅也并不会因此而完全结束。

但最终这种结果并未出现,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李怀亮“死刑保证书”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怀亮杀死被害人,因此一审判处李怀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于 2021-10-19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