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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海洋法)

国际公法(海洋法)

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确定海洋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在海洋中的活动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权利义务。

二、海洋法内容:

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与制度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三、历史时期

共有物时期、无主地时期(先占)、海洋自由与海洋控制论

领海与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

海洋法重大发展时期

第二节 基线

一、概念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叫做基线。

二、基线种类

1.正常基线:低潮线(领海的正常基线)【靠海洋一侧永远都是水域】

「1」官方承认的

「2」大比例尺地图(显示内容更多)

「3」低潮线

2.直线基线

沿海岸岛屿和海岸突出的点 连成直线

(2)历史发展

英挪渔场案

沿海国只有在“海岸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直线基线。

适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

A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该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存在问题:

[1] 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解决方法,规定小于等于24海里

[2] 偏离海岸一般方向的界定——不超过15°规则

2.河口

3.低潮高地

第三节 内海水

2.法律地位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

二、港口

1.概念: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成为港口。

2.范围:港口的范围包括从它申入海面的

我国港口管理制度

1.到港前一周办理申请

2.港务监督派引航员引航

3.封存武器弹药、限制无线电发报器使用

三、海湾

1.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碗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称为海湾。

2.海湾的类型:

「1」内海湾

「2」非内海湾

「3」历史性海湾

三个要素:

1.该沿岸国已对该海湾作为内海而行使主权

2.该权利应在一个时间内连续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已为其他国家所确认

例:我国的渤海湾

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

(一)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二)领海的宽度

1.领海宽度 各国法学家曾有不同主张

2.领海的外部界限

大炮射程说:三海里

只有在射程之内,才能保护领海

后多为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权的具体含义:

1.资源的开放和使用的权利

2.属地优越权

3.沿海航运专属权

4.领空权

5.立法与管辖权

(二)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 三种通过;具体要求

无害:(12)

[1]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网击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观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 任何捕鱼活动

[10]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 任同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2]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2.沿海国对无害通过有权采取的做法

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义务

a. 不妨碍

b. 限制行使管辖权

(一) 一般排除刑事管辖,除了以下4点特殊情况:

1. 罪行的后果对沿海国有影响

2. 影响沿海国良好秩序

3. 船长/船籍国的外交代表(官员)或者领事官员请求管辖

4. 贩卖毒品、精神药物 管辖所必须

Ø 特殊情况不影响的情况:

5. 【特殊情况不影响船只从内海水领域出去】

6. 【进入领海前的犯罪行为,在船只通过领海时段,亦不可行使行使管辖】

(二) 民事管辖权的限制

1. 不得因对船上某一人的民事管辖权而令船只停止航行改变航向

2. 不得以执行民事诉讼之目的执行或逮捕

4.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a) 公约规定:“其船舶”具有无害通过权,造成疑惑

b) 观点:

[1] 认为“其船舶”不包括军舰

[2] 事前通知

[3] 批准

[4] 赞成

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炮台轰击,但未被击毁。为此,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为: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1946年10月22日,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派出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时,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死40人,伤42人的巨大损失。事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发现有22颗水雷。但英国海军的行动遭到阿到尔巴亚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一)英国海军的行动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问题
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孚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因此,英国认为该海峡是国际航行海峡,它的军舰可以自由通过,不用请求阿尔巴尼亚批准。阿尔巴尼亚认为该海峡是地方性的,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得到同意。国际法院在经过辩论后,认为英国海军已使用此海峡有80多年,其他国家海军也经常使用。因此,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据此,法院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害的。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的这次行动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2日和13日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声明本身已构成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因此,英国军舰的这种行动是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其他理由而被说成是正确的。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能毫无所知,并强调,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然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务,致使英国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最后,法院以11票对5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水内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伤负责,从而有赔偿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三) 我国领海制度

(1) 92年 规定

a) 直线基线画法

b) 无害通过

c) 军舰批准制度

d) 基于无害通过,应分道通航

e) 领海上空:外国航空器经批准或签订协议,方可通过。

(四) 毗连区

1. 概念:

计算规则领海基线起算不得超过24海里,包括领海的宽度

2. 法律地位

(1)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管制权延伸到毗连区(毗连区为部分管辖权区域)(仅在水面,排除了毗连区上空)

该区域紧追权的启动,只能是违反上述四种事项的船只,才能紧追。

(2) If 有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属于专属经济区

If无专属经济区,公海

(3) 我国管辖:(移民改为)出入境、增加“安全” 总共5个

(五) 专属经济区

1. 概念:可以主张资源的主权;自成一类的独特地位的海域;因沿海国宣布而成立。

岛(涨潮时也露出水面的)、岩礁是否可以主张呢?

2. 起算点

3. 法律地位:

a) 沿海国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资源的主权和特定事项的管辖权】

[1] 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权能【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非经同意,不得进入勘探开发

[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3] 制定规章制度,防治污染情况的发生

(2) 对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

a) 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b) 经同意,可科学研究

c) 参与开发生物资源剩余部分【内陆国家或者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者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d) 适当顾及他国义务

(六) 大陆架

1. 定义:领海以外,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2. 计算:

(1) 延伸情况好:max350海里 200到350需缴费

(2) 延伸情况不好:200海里

3. 法律地位:主权权利 未经允许,排他

(1) 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2)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的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

(3) 开发建设人工岛屿的权利

4. 其他国家的法律地位:

(1) 所有国家所有权在大陆架上

(2) 建设地下管道,……

(七)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1. 相同

2. 不同:

(1) 两者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2) 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3)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

(4) 两者范围不同

(八) 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的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1. 自然延伸原则

2.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协商原则

编辑于 2021-09-09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