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最近闹得沸沸扬扬,许多媒体都纷纷报道这一举措,说又是一个里程碑式、伟大的东西云去之类;许多人士也都纷纷对此发表看法,高度赞许中共这一举措,我就不明白了,早在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中就有此规定,为何现在竟将其作为新生事物来看待,吹得如何了得?
请高人指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有何不同?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政治性文件,为何作为政治性文件出现,掀起的风波更大,更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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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言败
推荐于2016-02-02 · TA获得超过646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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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给予了好多限制,也就是你所提到的应当遵循好多原则,比如过去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决定>中没有提到这些限制就是没有了这些限制.
<决定>中有一句话,"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可是天大的事.
再说政治性文件和法律的关系,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共产党代表随时随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治性文件确定了的事,如果没有特殊的变化就会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只是时间而已.
A班同学
2008-10-22 · TA获得超过110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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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在美国次贷危机严重化、经济危机关头召开的,两个事情碰到了一快。会议磋商了很多问题,农村及农村金融改革是重要议题。我国改革开放前30年主要在城市进行,在城市推进工业化,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从方向看国内改革下一个30年将向农村倾斜。目前,我国工业化程度已经比较高,城市化滞后工业化比较大,三农问题还没有找到突破口。目前,有关方面公布的农业人口数据是7亿多,下一个30年,国家对三农问题要花精力来解决好,中国经济才能均衡,这也才是协调的经济。通过扩大内需把经济发展起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这个推进将是实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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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be5672348
2008-10-21 · TA获得超过2.6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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