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问题,共同投资带来的糊涂账,希望大家来点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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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人糊涂的地方在于一开始没有约定总投资额,说白了按甲的说法总投资额是62万,按乙的说法总投资额是60万,各占50%股份这点双方到是达成一致了,然而这个股权比例也是合伙生意里最尴尬的一个类型。
所以题主也不需要糊涂,他们从一开始就错了,在这个错误的前提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关的争吵也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财务上对这个问题的界定是很简单的,首先看注册资本金以成立时的股权比例,这些都是在企业运转之前确定的,这两位估计是公司都没注册,只不过掏钱合伙做生意,已经运转一段时间了,钱都掏过了,还在这里扯初始投资额,纯粹狗肉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