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税务业务做的如何?未来是否是其重点拓展的方向?

201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排行榜前中内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仅立信的税务所进入前十名榜单。这份排行榜与内资八大所在审计行业排名相去甚远。此为背景。 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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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问题就是投资人不能意识到税务管理在商业模式设立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性,99%的企业存在多交税的问题,政策理解偏差,保守主义,税收优惠利用不到位,或者业务模式有优化空间,但投资人不了解,不知道,整个企业上下没有节税的意识和动机

另一方面,投资人严重低估了税务问题的复杂性,认为企业财务部应当有足够的专业水平解决税务问题。我看到某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运用依赖于申报表填列解读规则(这当然是一种高效的学习方式,但非常不够全面)以下是本人纵览中国中央税法现行有效文件,建立的法规索引,注意左下角1万字(所谓税法活字典,只可能是常用法规)。当然,光有法规还不行,还需要正确的从形式、实质上对业务作定性,确定适用税法。更惶论税务处理需要协调征管力度和难度、税务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比如今天的案子,实质就股权质押的融资行为,资金借入方将股权以5亿元出售给资金借出方,每年支付利息,到期后以5亿元回购。咨询我我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41号文。

一、41号文解决的是假股真债的问题,股权的回购不作为减资处理,而是作为债务偿还加利息支付。从形式上看,资金借出方是借入方的股东,而本案是资金借贷双方先后同为第三方企业的股东。对不上号。

二、税务机关可能会从交易形式上主张属于股权的两次交易,转让价偏低的,核定。实质课税,形式课税,何种税负高,税务机关就如何主张,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了!如果一定要股权变更登记的,合同文本一定要通篇强调体现业务就是以股权为质押的借款行为。

三、很可能两次股权转让要交印花税。

四、直接作股权抵押登记即能达到商业目的——股权担保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