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与不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哪个更能鼓励创新?

http://www.ruanyifeng.com/blog/2009/11/why_i_love_piratebay.html 这篇文章有些偏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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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好问题,但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哲学或经济学问题。我没有答案,但先抛几块砖。

这里似乎有个假设,即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新。这假设并不一定成立。

唯一完全符合这个假设的,就我所知,只有美国版权法。美国宪法第八条讲:“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根据这条,国会有权制订专利法和版权法。但是注意,美国最开始只保护美国自己作者的版权,直到二战前后(即美国已变成文化作品输出国的时候),才开始保护其他国家公民的版权。但这恐怕不是后发展国家不保护版权的借口,因为时代是前进的,全球化是加速发展的,文化产品的贸易已经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80年代末的WTO谈判就确立了这个原则。现在已经发展到讨论互联网服务是否也属于受WTO保护的贸易(你懂的)。这里有点扯远了。

其他早期的版权法总的来说是对技术进步的反动。最早的版权法出现在十八世纪英国,主要是因为古登堡印刷机的普及触及了书商的利益。在很多欧洲国家,版权叫做“作者权”(“author's right“),除了反对技术,还有保护人权的一面,特别是法国,对作者和作品的关系似乎看得过于崇高,将作品看作作者人格或人身的一种延伸来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即版权法)的目的,根据其总则,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不多说了。

抛开版权法的主观作用,现在讨论一下客观上现有的版权法是否能鼓励创新(我想这里的“创新”应该指的是创作。另外,无论初衷如何,由于几个国际条约的存在,现有的各主要工业国版权法原则基本上相同。)

有些创作纯属作者满足表达的意愿(比如这篇短文),但还有非常多的创作保证很多人的饭碗。寻求保护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如果没有保护,很多投入就变得没有意义。我不下结论,只建议您至少考虑几点:

-- 非常多投入大量资源制作和推广出来的音乐、图书、电影都是赔钱的,因为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消费者难以琢磨的偏好。制作这些的公司往往等着非常受欢迎的作品出来才赚钱,如果没有保护,就恐怕没有大制作,也缺了多样性(这点和风投/VC这行业有点神似)。

-- 很多人有反大公司情结,非常幼稚。想一下就知道,大公司本身都是个人组成的,它们的投资人背后也都是个人(即便是有钱人,在正常社会里也通常是诚实赚来的)。另外,任何投入大一点的作品,制作过程通常被细分外包给很多小公司和个人。

-- 保护产权是增加供给的最好方式,而且和限制知识传播没有逻辑关系(可以想象,如果中国市场上没有大量的盗版美国电影,是否会从一方面刺激本土电影的发展)。

-- 自由软件(或开源软件)丰富了软件授权的方式,是好现象。很多大公司(如IBM)意识到有好处,也提供一些开源代码,以培养生态系统。但是,迷信开源非常幼稚。其实,现在各种开源协议的授权条款和对下一步开发者的要求的变化过多(当受制于多种开源协议的代码在一起时尤其头疼)。事实上,如果你会和大客户做生意,我的缺省建议是不要用开源代码(Android是个例外,因为它使用的是相对简单的Apache License),如果你只想关起门做极客,那是另外一回事。这是个比较复杂的话题,建议大家看en.wikipedia.org/wiki/O,会有深一点的理解。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