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补贴通知范文

时间:2023-11-21 03:16:30

疫情补贴通知

疫情补贴通知篇1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7〕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牧饲养量和各省份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专员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疫情补贴通知篇2

一、就业优先,积极营造优质就业创业环境

(一)出台政策,稳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县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县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和政策措施,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线上发力,保就业。通过人社系统招聘平台,开展“春风行动”等大型网络招聘5次,在全市率先开办电视网络招聘会,为103家企业推介岗位6260个,点击率20余万人次,解决用工5130人次。抓住务工人员因疫情尚未外出的机遇,宣传返乡创业优惠政策,举办两场返乡务工人员线上专场招聘会,达成求职意向1200多人。利用县高级技工学校及两家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开设电商、园艺、养殖、面点等12门课程,通过线上授课、小视频等方式,免费培训1万多人次。近期开展线下培训3000余人次。

(三)多措并举,促就业。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停工停产的企业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2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保补贴;开发基层疫情消杀、保绿等公益性岗位691个,安置年龄偏大、居家不能外出的人员的零就业家庭、降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200余万元。

二、社保惠民,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一)减缓缴费,支持企业发展。自2020年2月份以来,我县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继续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降至16%,持续推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截至目前,已为全县企业减免社保费4434.8万元。

(二)稳岗返还,减轻企业负担。应对疫情影响,按照省《关于积极应对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我局积极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截至目前,已向59户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累计发放稳岗补贴金额503万余元。通过稳岗补贴的发放,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尽可能保证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努力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应对疫情,省、市人社部门相继出台了支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线上培训、以工代训、一次性用工补贴等政策,这部分补贴资金未列入年初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致使支付各项补贴时资金出现缺口,影响各项补贴支出。

(二)社会保险“缓减免”政策的落实以及稳岗补贴返还发放,使社保金的发放,特别是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将面临更大的支付压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积极与财政部门密切联系沟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建议财政部门在社保资金扶持方面列出更多预算,保障社会保险金的稳定发放。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做好各项补贴发放工作。继续落实省市稳就业保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推送力度,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及时把稳就业、保就业政策送到群众心坎上。

(二)加大培训力度。依托县高级技工学校开展线下技能培训,提高技能稳就业。鼓励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参加以工代训,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疫情补贴通知篇3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制定。各地要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筹措到位,提前摸清家禽养殖底数,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及时兑现。

二、加强疫苗采购和监管。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各市接到疫苗后要及时下拨,主要用于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充分发挥疫苗效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维持其运转,保护其生产能力,促进其消化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家禽及家禽产品积压。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贴息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具体贴息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要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倾斜。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年2月1日至*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半征收*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减免收费基金政策的执行时间为*年2月1日至*年7月31日。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厅制定补助办法,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各地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地要加强对种禽场的保护,确保疫情过后能及时生产。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电力供应。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调度,统筹安排,对重点养禽场、种禽场、禽类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名单)的生产用电,要优先保证。

八、开通家禽防疫绿色通道。各收费路口要设立“绿色通道”标志,对专运本省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凭产地市或县(市、区)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优先放行。对疫情处置车辆及运输防疫物资车辆,凭县级以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开具的证明,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费。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疫情补贴通知篇4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业专项资金自查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财务股长以及相关项目具体实施股室负责人组成。

二、自查工作步骤及方法。

(一)、步骤。先由项目实施股站对项目资金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再由财务股对自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收入、使用情况逐一对照,是否专款专用,工作内容是否完成,无问题后通过,有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的范围。我县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经检查共计100万元,其中: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资金共41万元;基层动物防疫补助金费24万元;能繁母猪补贴资金30万元;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经费5万元。所有这些项目都于2008年全部实施完毕,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1、总体情况:

(1)执行和效益情况。经过自查,我县财政专项资金都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受益农户,并按上级批复资金用途、内容使用,项目实施质量和标准严格按要求执行。资金受益面达20个乡镇,100个村,7895户。

(2)项目公示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后,我县都及时研究制定好方案,并在项目实施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都以“一册通”的形式发放到农户手中。项目都按时启动,按时完成工作内容。

(3)资金管理情况。经自查我县2008年度所有资金都没有出现违纪现象。项目资金都做到了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由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账务。项目实施达到了预期目的,受益农户畜牧业生产积极性得到较大的提高。促进了我县畜牧业的发展。

2、各项目具体执行情况。

(1)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资金共41万元;其中:第一批5万元,第二批36万元。

第一批救灾资金5万元主要安排基础设施恢复8个养殖场2万元;畜禽扑栏21个单位和养殖场3万元。资金都按时拨付到养殖户手中,并投入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二批救灾资金36万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一)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20万元,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2个场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年养殖并出栏商品肉猪达200头以上或仔猪2000头以上;安排鸡规模养殖场2个10万元,年养殖4万羽以上的养殖场。

(二)灾后恢复生产资金5万元,主要用于原规模养殖户灾后恢复生产补助。(包括养猪、牛、羊、禽、兔等)

(三)面上灾害损失补助5万元,主要用于各乡镇统计在案的零散养殖户损失的灾后生产恢复补助。

(四)疫病防控及环境消毒3万元,主要用于灾害可能造成的动物疫病流行的防控及消毒等药物补助。

(五)品种改良2万元,为加快灾后畜禽补栏和提高生产能力,推广优良品种,开展猪牛等杂交改良工作开支。如购买牛冻精、购买种公(母)猪等补助。

(六)灾后恢复生产技术培训费1万元。主要用于灾后恢复生产项目集中开展的新技术的培训和资料费等。

(2)基层动物防疫补助金费24万元;我县共有基层动物防疫员100人,为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稳定防疫员队伍,为我县畜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资金到位后,我县及时制定方案,重点安排工资补助26.4万元,人均220元;余下1.64万元,列入村级防疫员退休、养老、死亡一次性补助基金,以表示党的关怀。

(3)能繁母猪补贴资金30万元;2008年我县收到中央能繁母猪补贴30万元,经公示后,都以“一册通”的形式,发放到7681户能繁母猪养殖户的手中。

(4)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经费5万元。2008年12月我县收入到重大动物疫病扑杀处置经费5万元,于2009年1月在处理全理镇禽流感疫情时已全部使用完,并超过3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缺口较大,希望上级尽力协调解决。

疫情补贴通知篇5

一、我国猪肉市场现状及病死猪流入市场动因

(一)我国猪肉市场现状

我国是生猪养殖及消费大国,也是世界大的猪肉消费国,根据USDA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猪肉消费总量10,995.4万吨;其中,中国2014年猪肉消费量达到 5,716.9万吨,占世界猪肉消费总量的一半以上,达到52%;欧盟2014年猪肉消费量2,023.7万吨,占世界猪肉消费总量18%;美国2014年猪肉消费量864.7万吨,占世界猪肉消费总量8%。同时中国对国际猪肉市场也占有一定份额,因此猪肉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民生大计,对亚洲乃至全球地区的食品安全也有重大意义。

病死猪是生猪养殖中的自然产物,也是我国畜牧生产中最主要的废物流之一,我国生猪养殖基数大,每年产生的病死猪数量多,而病死猪生前大多经过药物如抗生素一类的治疗,有高浓度的药物或其代谢物的残留,因此,一方面,病死猪一旦流入市场将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同时也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那些被抛弃于江河湖海、路边堆积的病死猪,将增加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对我国的生猪养殖市场造成威胁。

(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问题及原因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问题

养猪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以深埋和焚烧为主,但仍然有病死猪被丢弃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隐患;与个体户相比,饲养规模大的养猪场无害化处理更为规范,但总的来说我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仍有待探索;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认知度不高且补贴不到位;虽然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流通环节病死猪流入市场,病死猪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隐患仍然存在;猪肉批发零售环节中的批发环节、大型连锁超市和猪肉连锁专营店等能够实现对问题猪肉的追根溯源,但是农贸市场缺乏监管,给了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可乘之机。

2.病死猪流入市场的原因

第一,填埋范围小,补贴少。部分地区仅仅对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病死猪要挖坑、消毒、填埋,成本高达200元以上,而根据现行补贴政策,养殖户需要自掏腰包。将其售卖给收购商,虽然价格低于猪肉市场上20元一斤的猪肉价,仅有3到4元,但是对于想弥补损失的养殖户仍然会选择将病死猪出售。

第二,监管不利,有法难依。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我国有近十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之前责任分工不明,在面对监管时大多采用“踢皮球”的方式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143、144条。据了解,当前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金额大,社会影响深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这也是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服完刑后不悔改的原因。

第三,食品检测不规范,进入市场相对容易。我国的食品进入市场相比于国际市场较容易,食品商标注册门槛较低,反观国际市场,商品条形码成为商品的“身份证”,没有条形码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而欧美等国家的条形码普及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而我国食品标志的不明,大众不了解食品标志的含义,也就没有什么辨识可言,同时对于市场上的半成品以及熟食的贩卖,大众更不在意,而病死猪肉大部分就是通过腌制?D肉、半成品等途径进入市场。

三、方法选择及其模型构建

(一)方法选择

使用 SPSS 和EVIEWS统计软件对问卷收集的数据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进行实证检验运用计量模型分析等方法,识别养殖户处理病死猪风险行为的关键影响因素,并挖掘养殖户处理病死猪风险行为对病死猪流通链的影响机理。同时综合运用关联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分析方法。

(二)模型构建

从生猪养殖户的角度来看,作为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以及是否向政府报告疫情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惩处与养猪户能否得到更多的利益。

养猪户的收入与其饲养生猪的成本密不可分,因此可将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表示为:

Y=(p-c)(n-n’)+p’n’-δ1c’n’+γ(1)

该式中y为养猪户家庭收入,p为生猪的单位价格,p’为病死猪出售价格,c为单位生猪的总生产成本,n为生猪出栏头数,n’为病死猪头数,δ1成为出售病死猪被发现的可能性,c’为养猪户出售一头病死猪受到政府惩罚的成本,γ为养猪户其他收入。对(1)式进行静态分析可得如下情形:

从(2)和(3)式发现,养猪户家庭收入与出售病死猪被发现的可能性和遭受惩罚呈负相关关系。

根据国家政策,养猪户可以选择向政府报告生猪死亡疫情,从而有 的可能性获得一定量的政府补贴。但是养猪户将不能再出售病死猪,并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i为政府对每头病死猪的补贴,由此可得到养猪户向政府报告疫情而获得家庭收入的影响为:

Y=(p-c)(n-n’)+ δ2in’+γ (4)

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养猪户在生猪因病死亡时,若出售病死猪的收益大于向政府报告疫情获得的收益,那养猪户可能会出售病死猪;若向政府报告疫情获得的收益大于出售病死猪得到的利润,则养猪户可能会选择报告疫情。本文就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与是否报告疫情进行展开分析。

理论上认为,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和是否及时将疫情上报政府不仅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与养猪户的价值体系和养猪户的风险态度有关。价值体系偏高的养猪户会认为向市场出售病死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可能会选择无害化处理或者向政府报告;不喜好风险的养猪户会担心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自己得到的处罚,因此在疫情出现的第一时间就向政府报告来寻求解决方案。

四、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选取南方某县作为研究样本的采集地点。该县是全国畜牧业百强县市,年平均出栏生猪200万头,存栏110万头。生猪长期供应周边大中型城市。该县具有一定的养殖经验,因此此样本对于东部沿海省份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数据是在2015年1-3月进行调查中得到,由县政府筛选出的养猪户260家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前对调查员进行培训,正确理解每个题目的问答方式,并且每份问卷实行实名制,留有受访者的联系方式。共回收问卷251份,回收率达96.5% 。

(二)样本描述及分析

养猪户选择处理病死猪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深埋或焚烧、抛弃、卖给收购贩、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出售。46.6%的养猪户选择将病死猪深埋或焚烧,但是有16.7%的养猪户选择卖给收购贩,而仅有29.9%的养猪户会向政府报告。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深埋病死猪需要一定的成本,必定会减少养猪户的利润,所以一些养猪户会选择其他的处理方式。

国家规定,生猪不正常死亡时,需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疫情,控制疫情的扩大,而且上报疫情的养猪户可以获得政府一定量的补贴。但因此病死猪将由政府部门的集中处理,养猪户将不能再出售病死猪来获得收益。据分析,有53%的养猪户选择上报政府防疫部门,15.5%的养猪户遇到疫情时从未报告政府。2%的养猪户不一定选择上报,5.2%的养猪户偶尔上报,说明这些养猪户会根据其实际利润情况来选择是否报告疫情。

将对病死猪的处理方法及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疫情是否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交叉分析,“从未”上报的养猪户中有74%选择卖给收购贩和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出售:选择“上报”的养猪户出售病死猪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但会有1.5%的养猪户选择卖给收购贩来获取收益;选择“偶尔”上报疫情的养猪户出售病死猪的比例较高。由此可以发现,针对于上报疫情和出售病死猪的不同情况,养猪户会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经比较收益后做出选择。

五、实证分析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设定

本文研究利用三个模型分析养猪户是否出售病死猪以及是否向政府报告疫情的选择问题。本文将养猪户对病死猪的处理方法作为因变量, 养猪户的回答有: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深埋或焚烧、抛弃、卖给收购贩、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用Yi表示,其所代表的值分别为1、2、3、4、5;Yi≥4代表出售,Yi

Yi = βXi + C

其中Xi为自变量,C为误差项。

(二)变量的赋值、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三)回归结果分析

上表是用不同变量对病死猪的出售行为进行回归所得的结果。

养猪户病死猪出售行为的代表影响因素分析:

1.养猪户自身因素。由表5可知,养猪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出售病死猪的行为有正向影响,但是显著性水平较低,但是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养殖户认为这一行为是理性的,可以减少养猪户的损失;养猪户的年养猪净收入同出死猪出售行为呈负相关的关系,收入越高出售病死猪的行为越少;同时养殖收入在家庭收入占比与该行为有着正向关系,这意味着,养猪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率越高,其出售病死猪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会越大, 因而通过出售病死猪来提高收入的动机会增强,就越会出售病死猪。

2.养殖成本方面。饲养规模同病死猪的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随着饲养规模的扩大,养猪户越注意防疫,病死猪的出售行为也少。

3.有关部门对检疫的重视程度及养殖户自身对免疫的了解程度。检疫频率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随着检疫频率的降低,病死猪的出售行为增加,有着非常高的显著水平,表明许多养猪户可能在不知道猪生病的情况下对病死猪进行出售;生猪疫病防治知识的了解程度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对该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病死猪出售行为越低,拥有防疫知识的养殖户可以减少病死猪的数量;强制免疫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负向关系,显著性水平较高,表明有关部门对养殖户所养殖的猪进行强制免疫可以减少病死猪出售的行为;同时养殖户对生猪生物安全的了解程度同病死猪出售行为有着正向的关系,但是显著性水平极低。

4.对有关部门政策的了解情况。对处罚条例的了解程度同出售病死猪行为有着正相关关系,对处罚政策越了解,出售病死猪的行为越少;同时病死猪处理的补贴同出售病死猪行为有着正向关系,收到补贴的养殖户出售病死猪的行为减少;对上报政府病死猪同出售病死猪行为呈反向关系,向政府报告的养猪户出售病死猪行为少。

六、数据质量与内生性问题分析

(一)数据质量。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通?^向养猪户直接了解得到,对于出售病死猪的行为之类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可能存在着低报出售病死猪行为的情况,本文的若干问题可能会存在着低报的问题,但是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直接得到养殖户的真实信息,所以本文的数据仍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疫情补贴通知篇6

一、落实扶持政策

1、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改善生猪饲养和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本辖区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县农业部门要根据我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要求,积极开展生猪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储备库。县财政要积极争取生态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养殖场可持续发展。

2、落实繁育补贴政策。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字号)文件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场(户)。

3、加强繁育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良种繁育能力建设,稳定提高全县生猪良种供应水平。至2012年底全县要建成两个一级良种场,5个二级种猪场,50头以上母猪扩繁户达到50个,保障县内自繁自养。

二、完善防疫体系

1、抓好免费强制免疫。积极落实好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等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做好疫苗的采购供应、调拨调剂及使用监管工作,以保障免疫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每人每月300元村级协防员工资要足额保证,春秋两防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发放。除因违反规定或工作任务未完成需扣发外,不得无故扣发工资。

2、落实扑杀处理补助。因防疫需要扑杀生猪的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对病死生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支持生猪重点区域、规模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大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3、强化疫情监测预报。切实加强生猪疫病监测和疫情分析上报,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严格按照“早、快、严、小”四字方针处置疫情。切实做好生猪疫情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掌握疫情流行动态,认真做好生猪疫情的预警预报,确保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要切实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产地、市场交易、肉品、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工作,检疫率要达到100%,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肉品不得上市交易,不能食用。要加大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建设,完善检疫监督设施,改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防病死猪流通和疫情扩散。

三、健全保障措施

1、保障养殖用地。县国土局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促进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

2、加大信货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采取生猪专业合作社担保、养殖户联保等方式,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要重点向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担保范围和担保额度。

3、落实保险政策。要按照现行规定,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县农粮局与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协作,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建立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率。

4、加强环境保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清洁生产行动。各乡镇新建、扩建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兴府办发[2010]1号)文件划分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范围,建设养殖场,并在建前履行相关备案和审批手续。县农粮局要根据规划,鼓励和扶持生猪养殖场科学设计,采用先进的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工艺,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县环保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开展环境评价,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统计监测。县统计局和县农调队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县发改委要继续做好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县农粮局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县商务局要按照商务部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平台,按照职责定期相关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制度,及时、准确生猪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波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政府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波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波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县农粮局要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县商务局要加强生猪屠宰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县工商局、县发改委要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调字〔〕757号),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制,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县农粮局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抓好各项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的落实;县发改委要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强化生猪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县商务局要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和肉品市场调控。统计、工商、环保、林业、质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工作职责,抓好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疫情补贴通知篇7

一、积极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一)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一是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已立项的要抓紧实施,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二是结合我县沼气池建设项目,对养猪场新建沼气池的尽早尽快落实补贴资金;三是扶持推广发酵床养猪法,改善生猪饲养和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我县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促进养殖场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能繁母猪每头100元标准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场(户),同时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做到能保全保,以保障母猪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县财政拿出50万元以上设立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奖励养殖户。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落实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好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各乡镇每年要安排不少于5000元的资金用于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动物协防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动物免疫质量。

(二)落实防疫责任。增加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投入,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及病死猪流入市场。规模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出现的病死猪必须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完善梅关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防病死猪流通和疫情传播。

(三)落实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三、健全稳定生猪生产的保障措施

(一)为生猪养殖用地提供必要保障。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区,对在适养区新建或扩建养殖场的用地,政府将给予大力支持,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加大银行信贷支持。争取县农业银行、农信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对发展生猪产业支持,特别要积极探索信誉担保、养殖场抵押担保等信贷担保新机制,在搞好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规划区内的生猪产业优先安排贷款。

(三)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生猪养殖环境保护。农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采用“猪-沼-果(植物)”、发酵床养猪等生态与健康养殖方式,提高生猪产能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增强粪污处理能力,逐步实现零排放。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充实猪肉储备。财政部门要研究支持艾格菲、鑫业等骨干养猪企业建立商业储备,形成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格局,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按照城镇人口每人每天0.1公斤,7天的供应量,实施猪肉储备,并根据生产发展和消费需要,适时调整储备规模。农业、统计部门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及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指导好定点屠宰场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全面掌握全县生猪存栏出栏及市场销售情况,并根据供求情况做好生猪的调进或调出计划,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

(二)建立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督促各生猪屠宰场落实猪肉保供平价机制,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电视、市场公示栏等平台及时、准确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价格信息。在猪肉价格过度上涨时,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在市场设立平价零售点,肉价比市场价降低10%左右。加强猪肉质量监管,农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和滥用抗生素的行为,保障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各乡镇要积极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将资金用在标准化规模场建设、生猪品种改良、防疫检疫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重要环节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疫情补贴通知篇8

为加快畜牧业的发展,宜宾市翠屏区按照“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发展为主题、结构调整为主线、农民增收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坚持推进标准化生产,转变传统养殖方式;努力推进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业产业化进程;巩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畜牧生产安全;强化畜产品安全体系,确保畜产品安全的发展思路,积极开展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畜牧产业建设。

1 翠屏区畜牧业概况

翠屏区幅员面积1 123km2,系宜宾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气候温和、土壤肥沃、饲草资源丰富,具有开展各种养殖项目的优越条件。从改革开放到“十一五”期末,翠屏区以发展生猪养殖为主,奶牛、家禽、肉兔等特色养殖为辅,成为宜宾市畜牧业养殖大县。“十一五”期末,翠屏区出栏生猪71.38万头,出栏牛0.79万头,出栏羊6.09万只,出栏肉兔59.65万只,出栏禽559.27万羽,禽蛋产量6 468t;奶产量

5 332t;肉类总产量6.43万t。

2 翠屏区畜牧业发展措施

2.1 积极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

“十一五”期间,翠屏区传统的养殖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随着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畜牧业生产方式已由过去以农户传统分散式养殖,逐渐向现在以企业化工厂养殖和以业主养殖、连村连片的生态小区养殖的模式发展。以“公司(协会、专合组织)+基地+养殖户(场)”的方式,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逐步构建圈舍建设标准化、生产管理规范化、生产产品安全化的健康养殖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截止“十一五”期末,全区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共建有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15个;标准化生猪规模场309个,牛规模场58个,羊规模场23个,禽、兔规模场85个。

在转变传统养殖模式的同时,深入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构建畜禽扩繁场、商品场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生猪三元杂交面达到80%以上,牛、羊、禽、兔良种面达90%以上。加快推进“以草换肉奶”、“林下养鸡”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小型家畜禽,提高非猪产业比重,提高养殖效益。

2.2 推进标准化养殖体系建设

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全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发展进程。生猪生产是翠屏区畜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是助农增收和致富的有效途径之一。自2007年起,翠屏区通过努力争取中央、省、市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项目和现代畜牧业建设等项目,认真开展打造江南特色效益农业基地以及新农村示范片建设。引导农户选择适合自身的养殖规模和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统一建设,采用集中联建或分户建设(改造)标准化圈舍的方式,做到圈舍及配套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在对规模场(小区)管理中,建立了规模养殖场受控管理制度、驻场兽医制度、畜牧生产资料投入品监控管理制度、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健全畜禽健康养殖档案,使全区畜牧业步入标准化生产的轨道。随着翠屏区现代畜牧业快速高效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愈来愈多,生猪标准化养殖保证了全区生猪品质和生产能力,为全区生猪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同时,也积极争取项目推进奶牛、肉兔、小家禽等特色畜禽的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现代畜牧新技术,提高农户的饲养技术水平。

及时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2007年和2008年翠屏区认真开展了对全区能繁母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标准(2007年补贴50元/头;2008年补贴100元/头)实施补贴兑现工作。2007年,全区补贴兑现能繁母猪30 449头;2008年,全区补贴兑现能繁母猪

41 020头,补贴率和到位率都分别达到100%。同时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农户自愿参与,全区能繁母猪参保率达90%以上。

2.3 建立疫病防控保障机制

(1)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基础防疫工作。防疫工作坚持以仔猪骟割为主,结合春、秋两季防疫对所有动物进行集中全面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免疫密度达100%,近几年来每年免疫动物数均达1 000多万头(羽)次。强化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监管,从区到乡落实了防疫责任制和片区负责制,出台了《翠屏区规模场(养殖小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规模场(养殖小区)管理制度和生产档案。为切实掌握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了解全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状况,确保免疫质量,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翠屏区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和村级疫情观察员的作用,始终抓牢疫情监测环节,并运用监测结果,指导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每年按省、市要求认真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十余种动物疫病的监测,每年监测样品数均在4 000~5 000头份。切实开展奶牛“两病”普查,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家畜布病、结核病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每年4~6月对奶牛饲养场、专业户进行“两病”监测,普查实行一牛一档的制度,建立奶牛健康档案,确保全区奶牛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有效防止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不断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2001年通过项目建设投资50万元建立了动物疫情测报站,属国家300个测报网点之一;2004年通过项目建设,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缓冲区,并对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进行了完善,建立了县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2005年通过动物免疫标识的实施,初步建立了疫病可追溯体系;2008年通过基层兽医体制改革,对原有20个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改革,新成立了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人员全部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共有专业技术人员99人;2010年通过县级兽医体制改革,对原翠屏区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改革,成立了翠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有专业技术人员22人。县级和基层兽医体制改革后理顺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使职能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确,对全区畜牧兽医工作的开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立了村级防疫队伍,并开展了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登记人员和执业兽医业务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现有村级防疫员270人。2007~2010年,翠屏区通过争取国家动防体系项目建设,共投入资金298万元,对全区21个基层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改造,改变了过去兽医站破旧的面貌,提升了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社会形象,增强了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投入资金44万元对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改造,改善了办公条件,购置了相关仪器设备,拓展了业务范围,提升了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一系列努力,建立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畜牧兽医队伍,较好地推动了翠屏区畜牧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收稿日期: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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