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典全文(最新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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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全文(最新版)》.doc1民法(民国99年05月26日修正)第一编总则§1第一章法例§1第二章人§6第一节自然人§6第二节法人§25第一款通则§25第二款社团§45第三款财团§59第三章物§66第四章法律行为§71第一节通则§71第二节行为能力§75第三节意思表示§86第四节条件及期限§99第五节代理§103第六节无效及撤销§111第五章期日及期间§119第六章消灭时效§125第七章权利之行使§148第二编债§153第一章通则§153第一节债之发生§153第一款契约§153第二款代理权之授与§167第三款无因管理§172第四款不当得利§179第五款侵权行为§1842第二节债之标的§199第三节债之效力§219第一款给付§219第二款迟延§229第三款保全§242第四款契约§245-1第四节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271第五节债之移转§294第六节债之消灭§307第一款通则§307第二款清偿§309第三款提存§326第四款抵销§334第五款免除§343第六款混同§344第二章各种之债§345第一节买卖§345第一款通则§345第二款效力§348第三款买回§379第四款特种买卖§384第二节互易§398第三节交互计算§400第四节赠与§406第五节租赁§421第六节借贷§464第一款使用借贷§464第二款消费借贷§474第七节僱佣§482第八节承揽§4903第八节之一旅游§514-1第九节出版§515第一○节委任§528第一一节经理人及代办商§553第一二节居间§565第一三节行纪§576第一四节寄托§589第一五节仓库§613第一六节运送§622第一款通则§622第二款物品运送§624第三款旅客运送§654第一七节承揽运送§660第一八节合伙§667第一九节隐名合伙§700第一九节之一合会§709-1第二○节指示证券§710第二一节无记名证券§719第二二节终身定期金§729第二三节和解§736第二四节保证§739第二四节之一人事保证§756-1第三编物权§757第一章通则§757第二章所有权§765第一节通则§765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773第三节动产所有权§801第四节共有§817第三章地上权§8324第一节普通地上权§832第二节区分地上权§841-1第四章(删除)§842第四章之一农育权§850-1第五章不动产役权§851第六章抵押权§860第一节普通抵押权§860第二节最高限额抵押权§881-1第三节其他抵押权§882第七章质权§884第一节动产质权§884第二节权利质权§900第八章典权§911第九章留置权§928第一○章占有§940第四编亲属§967第一章通则§967第二章婚姻§972第一节婚约§972第二节结婚§980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第四节夫妻财产制§1004第一款通则§1004第二款法定财产制§1016第三款约定财产制§1031第一目共同财产制§1031第二目(删除)§1042第三目分别财产制§1044第五节离婚§1049第三章父母子女§10595第四章监护§1091第一节未成年人之监护§1091第二节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1110第五章扶养§1114第六章家§1122第七章亲属会议§1129第五编继承§1138第一章遗产继承人§1138第二章遗产之继承§1147第一节效力§1147第二节(删除)§1154第三节遗产之分割§1164第四节继承之抛弃§1174第五节无人承认之继承§1177第三章遗嘱§1186第一节通则§1186第二节方式§1189第三节效力§1199第四节执行§1209第五节撤回§1219第六节特留分§122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例第1条(法源)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惯;无****惯者,依法理。第2条(适用****惯之限制)民事所适用之****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3条(使用文字之准则)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6。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第4条(以文字为准)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第5条(以最低额为准)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第二章人第一节自然人第6条(自然人权利能力)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7条(胎儿之权利能力)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第8条(死亡宣告)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八十岁以上者,得于失踪满三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为死亡之宣告。第9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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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