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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黄*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黄*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旗,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丙,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之前接触较少,同居生活期间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又因诈骗被判刑入狱,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外,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家庭生活,原告向亲朋好友及银行借贷数万元,其中,向沈丘县农村信用社借款20000元,原告现已归还,其余款项至今没有偿还。请求依法判令女儿黄*乙、儿子黄*丙由原告抚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办理有结婚登记,故不同意和原告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和黄*甲于1999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丙。

另查明,黄*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孟湖监区服刑,刑期至2017年8月。

根据被告所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分别向沈丘**民政所、沈丘县民政局查询原、被告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经查,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记录。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和被告黄*甲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一子,由于被告黄*甲现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故其子女应均由原告胡*抚养,抚养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如被告黄*甲出狱后,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再行协商。被告黄*甲辩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但却不能提交双方的结婚证,本院也未能查询到双方的结婚登记手续。故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胡*和被告黄**的女儿黄*乙、儿子黄*丙由原告胡*抚养,抚养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民初字第2416号
  •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

  •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甲,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孟湖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永耀

  • 书记员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