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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衡阳**理局、肖某某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衡阳**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衡阳**理局已不存在,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衡阳**理局已不存在,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行初字第10号
  •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

  • 被告衡阳**理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 第三人肖**。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莉萍

  • 人民陪审员乌琴

  • 人民陪审员罗毅

  •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