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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源局与周*、周*甲、周*乙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市国土局申请称该局于2014年9月26日向周*、周*甲、周*乙等三人作出衡国土资限决字(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土地。上述决定作出后,周*、周*甲、周*乙等三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至今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衡阳市白沙广场建设项目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该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用土地是为建白沙广场及安置房,属衡阳市重点工程项目,本案所涉土地使用人周*、周*甲、周*乙兄妹不是该地段的村民,其房屋所得是因继承其父母遗产,市国土局是具有负责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职责部门,有权对依法征用的土地作出行政决定。市国土局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对周*三兄妹拆迁安置补偿已足额到位,补偿款已存入专户,其作出的衡国土资限字(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由于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后,周*等三兄妹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限决字(2014)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行非执字第1号
  •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号。

  • 法定代表人邹**,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李游,男,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住衡阳市蒸湘区青峰街31号9栋301室。

  • 被执行人周*。

  • 被执行人周**。

  • 被执行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莉萍

  • 人民陪审员刘义荣

  • 人民陪审员乌琴

  •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