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推动民生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互促共进
2024-03-09 01:24:43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王俊
 

  数字技术深深嵌入到人类生产生活各个环节,新技术不断迭代,随之带来治理方面的挑战。如何平衡数字经济发展与民生权益保障,考验着司法智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财-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他指出,算法司法规制应当坚持算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向上向善原则,要通过典型案例、个案裁判加强示范引领。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重点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加强就业歧视调研,推进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制定,着力解决就业歧视维权难问题。

  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网暴问题,贺小荣指出,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功能,保护网络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jpg

  妥善平衡数字经济发展和民生权益保护

  21世纪: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既要依法保护数字民生权益,又要维护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是民生司法保护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统一有关裁判规则?

  贺小荣: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0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愈发紧密。在这一背景下,数据权益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维护、算法技术规制等民生司法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依法平衡保护,既依法保护数字民生权益,又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进一步明确涉数据权益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区分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涉自然人数据权益保护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及相关主体对数据编排整理,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涉及相关主体控制、持有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则予以保护。涉及不当抓取、使用其他主体控制、持有的数据,妨碍竞争秩序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则处理。涉及相关主体之间对数据进行市场交易或者存在数据侵权情形的,依照民法典合同编或者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则予以保护和处理。

  二是完善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重点规则。首先,对照劳动管理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其次,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类型,适用相应责任承担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等规定确定责任;劳动者执行用工合作企业指派的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可以根据平台企业过错、控制、获益程度等依法确定责任。推动完善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完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

  三是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规则。关于在线预订,提供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促进在线预订平台经营模式健康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效力以及款项返还存在争议的,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水平以及打赏金额等因素,能够认定打赏行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应当返还打赏款项,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四是加强网络侵权民事司法应对。完善“通知—删除”规则,行为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经营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功能,保护网络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妥善审理涉及AI生成技术、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民事主体行为边界。

  五是明确算法司法规制的基本规则。算法司法规制应当坚持算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向上向善原则。探索完善算法规则司法审查标准,包括平台自治程序正当性审查;平台决策的公平、公正性审查;要求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促推完善算法政策、技术监管、伦理准则等;逐步统一典型应用场景的司法规制规则。

  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

  21世纪:去年以来,人民法院如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

  贺小荣:就业是民生之本。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进一步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会同人社部联合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对重点行业、重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等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制定维护权益有关指引和指南意见,促进行业规范,促推诉源治理;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推广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健全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救济机制。会同人社部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印发一站式调解通知,推动发挥法官、律师、调解员等作用,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

  二是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作岗位调整、竞业限制、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责任、特殊待遇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并将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持续做好反就业歧视调研,推进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制定,着力解决就业歧视维权难问题。

  三是用好司法建议助推诉源治理。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还存在制度空白和规则冲突,为帮助解除超龄劳动者“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就加强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进劳动领域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工作。

  四是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1世纪:在平台用工领域,法院如何推动完善算法政策和法律规制等?

  贺小荣: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新业态劳动者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群体,而算法成为新业态劳动管理的关键技术。当前,“最严算法”“算法控制”等问题和现象,已经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话题,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

  去年以来,人民法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推动完善有关政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将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互促共进:

  一是进一步明确算法控制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应当结合以算法进行劳动控制和管理的特性,综合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既要据实、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又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例如,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二是健全算法管理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一般情况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享有劳动者权益保障。如果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劳动者招录辞退、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考核等进行管理,但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以推动将相关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劳动安全等基本保障范围。

  三是推动完善算法综合治理机制。平台企业提供与劳动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以显著方式告知劳动者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要优化监管框架,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和分级分类管理。一要事前规制,平台企业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平台应当在提供算法推荐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要事中监管,算法运行过程中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监督检查、调整,由主管部门、工会等对算法进行评估和审计,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三要事后问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同时可以由工会等组织向平台企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也可尝试探索建立由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诉讼的制度。

  纠正民间资金“脱实向虚”不良倾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入实体经济

  21世纪:“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渠道,请问有哪些特点?

  贺小荣: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民间融资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民间融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伴随着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因高利率、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大量涌入人民法院,近些年以每年200万件左右数量稳居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之首。

  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发现,与扶危帮困的传统定位相比,当前民间融资已经突破血缘、地缘关系,呈现以下典型特点:一是借贷金额庞大。近5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大。而这还仅是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部分情况,可谓“冰山一角”,实际民间借贷数额远高于此。二是参与主体多元。除传统个人之间借贷外,民间借贷由传统民事借贷演变为商事借贷,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参与,其中不乏职业放贷人、融资中介掮客等。三是涉及范围较广。往往与婚姻家庭、其他合同纠纷相互交织,部分还与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相关。四是运行规制有待完善。目前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或者制度机制不健全,利率标准、资金来源、资金去向、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等问题凸显,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设置司法保护上限的标准也要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而不断调整完善。

  21世纪:未来人民法院会在哪些方面继续发力来规范民间融资?

  贺小荣:人民法院将与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共同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引导和监管,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履职尽责。

  一是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为民间借贷回归本源提供价值引领,纠正民间资金“脱实向虚”的不良倾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入实体经济领域,助力提升实体企业科技研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是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条线指导力度,准确厘清合法借款和非法放贷之间的界限,引领民间借贷回归其作为民事主体生产生活临时应急拆借功能的定位,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坚决否定高利放贷。

  三是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角度做好审执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助力在民间借贷中陷入高利借贷僵局的中小企业摆脱困境,恢复元气,轻装再出发。对于约定明显高于当下企业利润水平但确又在司法保护上限内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依法加大调解、和解力度,引导借贷双方调整借贷回报预期。

  四是坚决打击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严惩涉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涉刑民事案件移送衔接机制。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