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保修政策
属于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执行国家相关三包规定。
1.
本产品自用户购买之日起按照本产品附带的保修卡计算标准保修期,标准保修期届满之日起第二日,用户可按照本延长保修卡享有延长保修期(“延长保修期”),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机内操作指南正常使用状态下使用本产品而发生故障,可根据此延长保修政策,凭本延长保修卡及购机发票在佳能授权维修代理店(以下简称“维修店”)享受延长保修服务。
2.
有限上门服务:是指在规定的延长保修期内,对距离维修店在40公里以内的本产品,维修店提供免费上门服务。但如果用户距离维修店所在位置在限定40公里以外时,向维修店要求上门服务的,维修店因上门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需用户承担。在此情况下用户还可以选择送修服务或寄送服务。用户将产品邮寄至维修店所发生的保险、邮递、运送等杂费,以及邮寄产生的产品灭失或损坏维修店不承担责任。
*服务实际范围请以标准保修卡上注明的公里数为准。
不含打印头:是指在延长保修期内,保修服务范围不包含打印头,打印头的更换将提供收费服务。
3.
经维修店维修的产品,在原延长保修期内继续享受延长保修服务;若距延长保修期结束已不足三个月,则所更换的备件自更换之日起享有三个月的保修。
4.
在延长保修期内发生下述情形时,对产品的修理或更换硬件服务(包括产品整机和零部件)将另行收取费用:
4.1
未出示有效保修卡及购机发票的情况的(但能够证明本产品在保修期内的除外);
4.2
使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所示的出厂时的产品构成或规格的同一性受到破坏的改造产品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装置非佳能原装的部件或附属品等);
4.3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的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电压、电流、电磁、公众电路的异常变动等在规定环境以外使用本产品导致的故障);
4.4
购买后发生的,因摔落、进水而造成的损坏;
4.5
因在非佳能中国授权的维修代理店或用户自身进行修理、分解、清洁而造成损坏的;
4.6
保修卡上记载的产品型号或产品序列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4.7
因使用盗版软件,感染病毒所导致,或由于用户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网络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故障;
4.8
因使用佳能中国指定以外的产品、配件、附件及消耗品(墨水盒、墨盒、硒鼓、感光鼓、暗盒纸等)引起损坏的;
4.9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核对保修卡上内容填写的准确性。
5.
本产品的附属品(用户手册、软盘、光盘等)及选择性物品不在保修范围内。打印机产品的消耗零件(搓纸轮、定影)与消耗品(墨水盒、墨盒、硒鼓、感光鼓、暗盒、纸等)不在保修范围内。(佳能保留没有事先通知进行软件升级、更改消耗品、选择性物品及附属品等的权利)。
6.
在修理时,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不对机身进行修理,而以佳能公司指定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机型进行调换。
7.
延长保修中所更换下来的配件和产品归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8.
因与本产品连接的数码相机、电脑等故障引起的损失(包括拍摄费用及未来可的收益等)不予补偿。
9.
请妥善保存本延长保修卡,本延长保修卡遗失不再补发。本延长保修卡出售之后,延长保修服务费恕不退还,包括但不限于保修产品在三包保修期或延长保修期内未被使用、灭失、被销毁、和/或所有权和/或实际占用转移的情况。
10.
在延长保修服务的过程中,因试机等必要的操作程序会使用部分随机的消耗品,如墨水、碳粉、纸张等,请予以谅解。
1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佳能中国及维修店对由于使用产品造成的任何间接的、偶然的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或商业信息丢失)不承担责任。
12.
本保修制度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效(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注意:
本产品的维修服务所需要的保修期为,产品停产后5年。如果超过上述保有期限,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可能出现不能维修的情形,详情请咨询佳能授权维修代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