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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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如何离职 2024-05-06
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如何离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如何离职,有哪些法律规定[详情]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2024-05-06
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合上述内容可知,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其救济途径是十分有限的,即只能申请再次鉴定。
其理由是: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工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鉴定结论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也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救济。[详情]
江苏省苏州市的工伤认定流程是否便捷? 2024-05-06
关于江苏省苏州市的工伤认定流程是否便捷?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江苏省苏州市的工伤认定流程是否便捷
倘若您的情况满足工伤认定的相关标准,那么在江苏省苏州市进行工伤认定将会变得极为简便易行。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章,即从工伤认定申请正式开始受理的那刻算起,我们将在最迟不超过60日的期限内给出相应的判定结果。
【法律依据】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如果员工不幸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其所在的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或诊断出职业病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该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详情]
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是哪些 2024-05-06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是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是哪些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3、企业改变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