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亮 袁定波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11月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某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逃离途中用布条勒住车内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后掩埋尸体于雪中弃车潜逃。3月5日,被盗车辆被发现后,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军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某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逃离途中用布条勒住车内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后掩埋尸体于雪中弃车潜逃。3月5日,被盗车辆被发现后,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军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原标题: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