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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

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力,

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

结合我厂实际,

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

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

监督行政领导、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

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

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

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

团结

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

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

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