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美国宪法的特点及其作用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而一个国家
的发展,有时难免发生一些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情。为了保证国家、
公民的利益。
宪法的约束作用或者说是它所能赋予的权力往往也在这时能得到最
直接的体现。
美国宪法于
1787
年
9
月
17
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
准,
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
13
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
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
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
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
联体制。
1789
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日后,该部宪法也成为许多国家的成文
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在美国的宪法中序言只有一句话,由
52
个单词构成。其中译文就是:我们
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
促进公共福利,
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
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
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
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
1789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其中,三权分立、联邦体制、宪法至上、人人平等等四个基本原则
也是其最大的特点。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
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
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
联邦体制。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
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
列举的有限权力,
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美国人把联邦制当
作他们永不过时的骄傲。联邦制是“美国对宪治(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作
出的新的、
创造性的贡献”
。
联邦制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
特别是在
“新
联邦主义”产生以后,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该制度是与民
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宪法至上。
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行政法
规和规定。自从
1803
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
了违宪审查权。
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
相抵触,
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同时,
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
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但是,
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
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
人人平等。美国或许是最强调平等的国家了,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