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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美国宪法的特点及其作用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而一个国家

的发展,有时难免发生一些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情。为了保证国家、

公民的利益。

宪法的约束作用或者说是它所能赋予的权力往往也在这时能得到最

直接的体现。

 

美国宪法于

1787

9

17

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

准,

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

13

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

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

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

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

联体制。

1789

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日后,该部宪法也成为许多国家的成文

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在美国的宪法中序言只有一句话,由

52

个单词构成。其中译文就是:我们

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

促进公共福利,

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

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

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

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

1789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其中,三权分立、联邦体制、宪法至上、人人平等等四个基本原则

也是其最大的特点。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

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

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

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

列举的有限权力,

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美国人把联邦制当

作他们永不过时的骄傲。联邦制是“美国对宪治(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作

出的新的、

创造性的贡献”

联邦制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

特别是在

“新

联邦主义”产生以后,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该制度是与民

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宪法至上。

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行政法

规和规定。自从

1803

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

了违宪审查权。

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

相抵触,

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同时,

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

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但是,

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

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美国或许是最强调平等的国家了,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