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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2013

6

20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

项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

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决议,草拟立法

规划和单行条例草案,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配套制度。自治

州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

稳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

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

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

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