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
2013
年
6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
项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
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决议,草拟立法
规划和单行条例草案,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配套制度。自治
州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
稳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
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
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
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