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客立减

 

 

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

3

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

3

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

、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

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

、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

、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

、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

提供接生证明、

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和父母双方

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

学证明》

存在可疑情况的,

应当予以扣留,

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

查、鉴定。

 

 

 

2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

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父母及子女

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

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

明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

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办结

(户口登记机关

7

个工作日内上报,

县级公安机关

1

个工作日内审

批,户口登记机关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

、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

记一个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2

、性别:填写“男”或“女”。

 

 

 

3

、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

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