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
3
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
3
周
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
、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
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
、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
、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
、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
提供接生证明、
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和父母双方
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
学证明》
存在可疑情况的,
应当予以扣留,
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
查、鉴定。
2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
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父母及子女
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
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
明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
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办结
(户口登记机关
7
个工作日内上报,
县级公安机关
1
个工作日内审
批,户口登记机关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
、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
记一个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2
、性别:填写“男”或“女”。
3
、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
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