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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
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
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
,是指
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
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
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
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
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是指消费供热单
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