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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

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

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

,是指

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

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

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

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

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是指消费供热单

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