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一、总则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
综合性康复机构。
承担着康复评定、
康复治疗、
康复训练、
康复教育、
康复工程、
康复人才培养、
社区康复指导、
康复信息咨询、
康复宣传、
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
,
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
,
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
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根据残疾人的康复
需求
,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促进覆盖城乡残
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
,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
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
,
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
卫生资源
,
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
,
兼顾未来发展。
三、规模与功能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
康复床位不少于
15
张。
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
,
配合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