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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一、总则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

综合性康复机构。

承担着康复评定、

康复治疗、

康复训练、

康复教育、

康复工程、

康复人才培养、

社区康复指导、

康复信息咨询、

康复宣传、

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

,

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

,

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

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根据残疾人的康复

需求

,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促进覆盖城乡残

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

,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

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

,

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

卫生资源

,

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

,

兼顾未来发展。

 

三、规模与功能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

康复床位不少于

15

张。

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

,

配合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