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
级政府议事日程,
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
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各部门、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
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
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
成员单位分工明确、
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
对独立设置,
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
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
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有部署、
有总结。
积极开展卫生街道、
卫生社区、
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
1
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在城乡广
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
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
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
意率≥
90%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
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
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社区、
医院、
学校等积极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80%
以上的社
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
30%
以上。
每千人口至少有
2
名社
会体育指导员。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
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室内公共场所、
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
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
主要街道无乱张贴、
乱涂写、
乱设摊点情况,
无乱扔、
乱吐现象,
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
城区无卫生死角。
城市河道、
湖泊等水面清洁,
岸坡整洁,
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6%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8.5
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
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
100%
。
(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
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
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
16
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
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标准要求。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建筑垃
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
,
生活污水全部收集
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生活污水集中处
理率≥
85%
。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城市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等要求,
数量充足,
布局合理,
管理规范。
城市主次干道、
车站、
机场、
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