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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
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六条
礁石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
第十二条
泊船处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
定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
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
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
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
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
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C
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