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0912
【实施日期】
910912
【内容分类】
防疫类
【名称】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
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所辖市(地)
、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
、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
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