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
2008
〕
128
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根据
《青岛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青政发
[2008]50
号
)
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
1
年以上
,
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
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㈠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45
周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
性年满
50
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
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
16
至
40
周岁、男满
16
至
50
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