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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

2008

128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根据

《青岛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青政发

[2008]50

)

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

1

年以上

,

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

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㈠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

2005

12

31

日前年满

45

周岁,自

2011

1

1

日起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

性年满

50

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

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

16

40

周岁、男满

16

50

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