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客立减

 

 

《戒毒条例》施行

 

6

26

日是第

24

个国际禁毒日。国务院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2

年。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

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

个月至

6

个月后,转至司法行

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

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强制戒毒在我国已有

15

年历史,是戒毒最有力度的措施,主要是针对吸毒

成瘾严重的人员。

 

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公安部门的原强制戒毒

所,

另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

由于种种原因,

两种场所

戒毒资源不仅无法取长补短,

形成合力,

反而由于利益驱动而相互争夺戒毒资源,

搞重复建设等,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极大浪费。

 

禁毒法将两类强制戒毒场所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条例》进一步

明确了其管理体制,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并由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

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转送衔磨合,是《戒毒条例》实施后值得关注的问题。

 

 

来源:

 

《法制报》

 

2011

6

26

日第

24

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戒毒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

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

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

全面规范戒毒工作,

有必要在总结以往强制戒毒、

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

以及

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戒毒条例》。

 

问:条例对自愿戒毒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

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