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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法院通报弱势群体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今晚报】合理确定监护人 呵护幼苗成长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3-27 08:45: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家事审判暨弱势群体权益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该院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家事案件审理和裁判尺度,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子女抚养优先解决制度,彰显法院人文关怀。在多起典型案例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问题颇受关注,在父母不作为或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如何让孩子在平稳、安全、和谐的环境中成长?河北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心呵护幼苗健康成长。


爸爸家暴 姥姥接手监护权

小欣(化名)一岁左右时,妈妈不幸身亡,爸爸没有稳定收入。小欣与姥姥共同生活至七岁,之后爸爸将小欣接走。在父女二人共同生活的两年时间里,爸爸经常以管教之名对小欣进行殴打,限制孩子与姥姥接触,甚至出现将孩子囚禁在家,不让出门、不让上学的情况,导致小欣长期情绪低落,身上伤痕累累。小欣通过向邻居传递纸条、打电话给姥姥、向老师反映等多种手段自救,姥姥也多次到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情况,但小欣父亲却是屡教不改。之后姥姥来法院申请撤销小欣父亲的监护权,称自己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照顾其生活经验丰富,有退休金,也有充分时间和精力,要求法院指定自己作为小欣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小欣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然而在二人生活期间,其对孩子长期殴打,致使孩子身上多处受伤,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小欣自幼与姥姥共同生活,双方关系亲密,感情较深,且姥姥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判决,撤销父亲为小欣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姥姥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积极采取心理干预、联合化解矛盾等方式,成功化解该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法院积极与妇联、社区、学校、街道、派出所等多个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取得多个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形成社会合力。同时,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温情的方式,让当事人袒露心声,把情、理、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通过公正裁判,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过判后的一系列工作,双方就孩子户口、交接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交接,案件圆满解决。


多年挚友 承受“托孤”之重

本案中,被申请人小雨(化名)是一名初中学生,其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均已去世。小雨的姥姥、姥爷年岁已高且患病多年,均明确表示无力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为了照顾小雨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小雨父亲的同学兼多年好友,申请指定己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法院依法征询小雨本人及其姥姥、姥爷的意见,同时取得了小雨所在居委会的同意后,指定刘某某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本案中,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孩子本人及其外祖父母均表示同意刘某某作为监护人。申请人刘某某系孩子父亲多年挚友,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固定的住所,现与孩子共同生活,有能力尽到监护责任,应予以准许。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先后征询了孩子本人、近亲属及所在居委会的意见,了解了孩子的生活及学习轨迹。同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深入社区及学校,走访相关群众,核实刘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孩子在生活上的联系程度,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进行审查核实。本案公开庭审时,孩子的亲属、社区代表及其父亲生前好友旁听此次庭审。法院依法赋予刘某某监护人身份,强化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

 
来源:《今晚报》2024.3.27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