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福满江副食商店(姜福存)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5:02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宁处罚〔20241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福满江副食商店(姜福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4CMA9W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北岳庄村北三街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福存

身份证件号码:12022119******1317


2024226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称在天津市宁河县福满江副食商店购买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百事可牛素牛肉棒调味面制品烤牛筋味)20242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至被投诉主体天津市宁河县福满江副食商店进行核查办理。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百事可牛素牛肉棒(生产日期:202381日,保质期:180天,贮藏方法:常温下避光保存)9袋,烤牛筋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80天,保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5袋,上述两种食品包装完好,经现场核实,均已超过包装所标注的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宁宁清2024001号),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宁强制〔20241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2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422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43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宁市监宁延强〔2024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1025日从天津市宁河区韩绍花副食批发部购进百事可牛素牛肉棒(生产日期:202381日,保质期:180天,贮藏方法:常温下避光保存)30袋,花费10元,折合每袋进价0.33元,标售价格为0.5/袋,购进烤牛筋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80天,保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10袋,花费25元,折合每袋进价2.5元,标售价格为3/。截至20242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百事可牛素牛肉棒已售出21袋,剩余9袋,烤牛筋味已售出5袋,剩余5袋,上述剩余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待售。经核算,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19.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223日向投诉人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百事可牛素牛肉棒以及烤牛筋味各1袋。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23元,违法所得0.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姜福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共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事实;

3.对经营者姜福存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4.投诉单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

5.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43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津宁市监宁罚告〔2024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

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者许可证,且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事可牛素牛肉棒9袋、烤牛筋味(调味面制品)5

2.没收违法所得0.67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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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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