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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供热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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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供热管理措施.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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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龙江供热管理措施

  今,因为建筑能源的大量浪费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集中供热供冷的建筑中推行集中供热供冷计费是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下文是黑龙江供热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供热管理方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正当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和供热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供热设施建设,均应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经营单位。
  本方法所称用户是指按要求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方法所称供热设施建设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维修。
  第三条 供热工作应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的方向,实施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市、县(市)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供热管理工作。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省、市相关供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当地域相关供热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据城市总体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当地域供热专业计划和供热建设计划。
  (三)参与供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完工验收工作。主持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会审。
  (四)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发放《供热许可证》。
  (五)监督检验《供热协议》实施情况,对供、用热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整和处理。
  (六)配合相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五条 公用、计划、环境保护、房地、工商、物价、电业、物资、劳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供热管理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供热、用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和举报违反本方法的有功人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给表彰奖励。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管理
  第七条 供热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城市供热专业计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的专业计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供热工程除按基础建设程序报批外,须同时经市、县(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供热设施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并经供热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管网主干线的改拆、移动,须报供热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报请其它申办手续。
  第九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热网主干管道间距应符合国家制订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在要求的范围内不得种植树木,排放污水,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和进行其它影响管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安装上下水、煤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和热网管线交叉或相邻并行敷设包含热网管线安全的,应取得供热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一条 凡供热经营单位,均应到供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取得《供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热。
  第十二条 热源和热网应按要求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控制在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标准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