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知识要知晓——《征信业管理条例》10年啦!

距离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落地实施10周年,该“办法”主要是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有效的维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给它庆祝10岁的生日,让我们再一次对于《条例》中的重要事项加以学习吧!

一、 《条例》规定个人拥有哪些征信权利?

1.同意权《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2.知情权《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信息主体每年有权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

3.重建信用记录权《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异议权《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5.救济权《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救济”: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二、 《条例》为什么将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会有什么影响呢?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是在于促使个人方面意见的基础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因此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如结清逾期贷款、履行代偿义务等)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

三、 《条例》的出台有哪些积极意义呢?

1. 有利于解决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2. 有利于信息采集与使用,进一步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

3. 有利于提升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 《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如果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可以向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申请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守护好自己的信息,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谨防社会上的”骗子”趁虚而入,让我们一起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作出建设.

发布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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