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组工干部一起学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组工讲坛·第六期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根据自己任务的变化,对党员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分布等提出不同的要求,以适应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和党员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在新时期新阶段,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经常地、有计划地把那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使我们党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同时,发展党员也是加强党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途径之一。积极培养和发展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战斗力,使党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措施。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是1990中组部年印发实施的,现行《细则》是2014年修订的,修订后的《细则》共7章44条

01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对发展党员的目的、要求和原则、态度做了规定,2014年修订将1990版《细则》(试行)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修订之后《总则》一共三条,《总则》主要的修改有两点:

1

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

在第二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包括四点: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这“五个基本”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保证;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这“三个坚持”,前两个“坚持”都是保证发展,要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性;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

02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修订后这章从第四条到第十二条共九条,对比1990版,这九条中第五、六、七、八条和第十二条基本是整条使用,就能看出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一以贯之的重视,这一章重点说明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

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第五条是把党章的第一条完整地写入了《细则》,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申请入党的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2

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向五类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采用“一般+个别”的办法,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中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人员入党很清楚,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地党组织申请,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提出入党,除了向前两类党组织申请外还可以向后三类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应当按照五类党组织的次序提出。

3

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党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对他的入党申请要求进行审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向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4

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群团组织推优是2014年《细则》的一个重大修订。修订后,将推优的范围适当的扩大,变成“群团组织推优”。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也是这次修订新增的,目的就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5

关于培养人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四项主要任务,明确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培养联系人的作用,但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6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对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有关材料;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03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

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的时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备案,先研究通过再上报,而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先备案后列入发展对象。

2

关于政治审查

修订后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明确了内容和方法,而且重点说明,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一概不能入党。开展政治审查一般在发展对象确定后3个月内进行。

3

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做出了两点调整,一是增加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这次修订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04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1

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十九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

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

关于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是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这次修订作出了调整,统一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

关于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是对预备党员审批权限作出了重大调整,修订之后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是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新修订党章的第九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组的任务有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里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要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支部接受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要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5

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委组织部门主要是履行预备党员的审批职责,主要是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

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直接接收党员在《党章》第六条有规定,内容和《细则》的第二十七条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主要指的是入党申请人的身份。第二十八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是一是要严格掌握,也就是控制数量、严格标准;第二是要必须省一级党委批准。

05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

1

关于转入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1

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06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本章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共5条,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1

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2

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

07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细则》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供稿:市委组织部组织三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意见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