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授偷内衣】据日本《朝日新闻》18日报道,千叶县当地警方于17日下午逮捕了一名“偷女性内裤”的男子。据警方消息,该男子曾于当天下午偷走一名30岁女性晾在自家一层的内衣与内裤,并被该女子丈夫当场抓获。
据报道,被盗内衣裤价值共计400日元(约26人民币),该男子已被警方以盗窃罪逮捕。警方称,该男子自称是庆应义塾大学教授,并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庆应大学也于18日就此事向《朝日新闻》做出回应。庆应大学表示,该男子确为该校理工学部物理情报系教授白鸟世明,其研究方向为涂层和食品包装,还曾获得文部科学大臣奖。对于白鸟被捕一事,庆应大学回应称:“很遗憾本校的教师被逮捕了,学校会在进一步确认事实后严肃处理此事。”
属于一般违法,会被治安处罚。如果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则涉嫌盗窃犯罪。具体处罚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3、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将盗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起来或利用它们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
4、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