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打工的云南男子陈某华在嫖娼时,认为卖淫女唐丽(化名)服务态度不好,于是捆绑其双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2021年12月,陈某华因强奸罪被依法公诉。

1994年出生的陈某华是云南昭通人,在广东东莞打工。

2021年7月7日3时许,陈某华因2021年7月4日在嫖娼的过程中卖淫女唐丽的服务态度不好,为了报复,他以嫖娼为由,将唐丽骗至一处日租房。在房内,陈某华使用毛巾绑住唐丽的双手,强行和唐丽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陈某华抓获。

检方指控:陈某华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已经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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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点评:

1.认为卖淫女服务态度不好,于是起意报复,而报复手段竟然是捆绑对方后实施性侵。陈某华的“神操作”,成功地把自己从一名嫖娼违法行为人变成了强奸罪犯。

嫖娼,不过是行政违法行为,最多被拘留15天或罚款。而强奸,可是刑事犯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孰重孰轻,相信陈某华这回彻底明白了。

不过问题还是来了:陈某华嫌弃唐丽服务态度不好,如果不通过犯罪手段报复,有途径投诉吗?

2.受害人是卖淫妇女,就不算强奸吗?

这肯定是错误的。虽然唐丽是卖淫女,但是在本案发生时,她并非出于自愿与陈某华发生性关系。陈某华是捆绑她,实施了暴力行为后违背意愿与唐丽发生关系。因此,唐丽在此案中是妥妥的受害人。

那么,如果陈某华给钱了,是否就不算强奸?还是得看唐丽是否同意和其发生关系。当然,唐丽卖淫也已经违法,同样应该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