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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浙江省
库容:500万立方米
储备原油:398万吨
所在地区:浙江省
库容:520万立方米
储备原油:378万吨
所在地区:辽宁省
库容:300万立方米
储备原油:217万吨
所在地区:山东省
库容:320万立方米
储备原油:250万吨
200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了国家石油储备一期项目建设启动会,拉开了我国建立国家石油储备的序幕。
2004年3月28日,镇海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打下第一根基桩,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正式开工建设。
2006年9月,镇海基地建成并进入试运行阶段,是我国第一个建成投入使用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黄岛、大连和舟山基地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建成投运,到2008年底,国家石油储备一期项目四个基地己全部建成。
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石油储备中长期规划》,其中提到,2020年以前,我国将陆续建设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第三期项目,形成相当于100天石油净进口量的储备总规模,进一步增强我国应对石油中断风险的能力。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明确提到,到2020年,能源自给能力保持在85%左右,石油储采比提高到14~15,能源储备应急体系基本建成。
战略石油储备制度起源于1973年中东战争期间。当时,由于欧佩克石油生产国对西方发达国家搞石油禁运,发达国家联手成立了国际能源署。成员国纷纷储备石油,以应对石油危机。当时国际能源署要求成员国至少要储备60天的石油,主要是原油。上世纪80年代第二次石油危机后,他们又规定增加到90天,主要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两种形式。当前世界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达到90天以上。
政府和民间储备体系相对独立,企业储备完全市场化运作。
一定规模以上的炼厂、销售商和进口商都要按规定比例承担石油储备任务,企业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时要经过通产省批准。
政府战略储备承担17天储量、政府参与的企业储备联盟承担90天的储备义务,石油炼厂要保持15天的储备,石油进口公司和使用石油的发电厂保持30天的储备量。
进口原油、石油副产品的经营者须有前12个月经营量的储备能力。每个石油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当于95天的储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