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于20024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工作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条例从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中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三个方面,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提出了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的要求。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合理避险权、职业卫生保护权、正式上岗前获取相关资料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权、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等九项权利,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发生危险时,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