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直销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二条 凡在韩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使用韩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韩亚银行分支机构、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客户,须遵守韩亚银行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第四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韩亚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客户申请成为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我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注册和签约手续,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电子银行的用户名、用户密码、数字证书为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使用用户名、用户密码、数字证书进行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用户自身所为。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韩亚银行以客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支付合法有效依据。
第八条 韩亚银行向网上银行签约客户提供数字证书身份确认方式,数字证书用于证实身份、保证网上信息安全的电子文件。
第九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尽快办理证书更新手续。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电子银行用户密码遗忘,应及时办理更换、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挂失后,还须及时到柜台补办书面挂失,挂失补发等相关工作按韩亚银行相关内部规定及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信息变更、暂停服务、恢复服务或注销业务时,携带相关资料到韩亚银行网点或通过相应的通道办理。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韩亚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及时向客户履行服务收费标准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收费管理坚持“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的“四公开”原则。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五条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按相关业务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系统等渠道,持续监测对交易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立即通知总行科技部门以及涉及的分支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的问题,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韩亚银行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与银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韩亚银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受原《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约束的客户受本章程约束。
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
一、
定义
1、网上银行:指甲方运营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乙方通过电子工具经由互联网与其连接,向甲方发出各项有效的客户指令,可取得甲方所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
2、数字证书:指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为乙方制作颁发的、可有效识别乙方身份的工具,即乙方在网上银行的身份证明。
3、客户指令:指乙方通过其连接网上银行的客户端电子工具发出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或取消约定的网上银行各项服务的具体要约、承诺、请求或确认。
4、网上账户:指乙方在甲方营业机构开立,并经乙方提出申请且经开户银行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本协议下办理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账户。
二、网上银行业务
1、甲方网上银行可向乙方提供对网上账户办理查询、转帐以及其他网上银行服务。对于上述各项服务,乙方需要另行按甲方业务规定办理相关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有权随时主动向乙方提供新的网上银行服务或功能(提供方式包括默认提供、经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确认同意或直接进行使用而提供以及其他方式),乙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拒绝开通或停止已开通的网上银行服务或功能。但除非乙方已开通从其网上账户向其他方账户划款的网上银行服务,否则未经乙方向甲方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不得将任何转移乙方账户资金到其他方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提供给乙方。
2、乙方就网上账户申请开通、变更或取消相关网上银行服务,可在网上账户的开户银行(若该行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办理。乙方向网上账户开户银行出示本协议并提交相关申请表、确定相关的网上账户并按甲方的规定与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后,可获得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
3、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正确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申请表以及所有资料均属真实、合法、有效、准确且完整。
4、网上账户仍可在甲方各营业柜台办理业务,其账户原有性质不变。
三、凭证和签章
1、甲方根据发生的业务提供的打印凭证或对帐单是完成客户指令的有效书面证明,打印凭证在甲方签章后可作为乙方会计入帐凭证。
2、乙方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时使用数字证书签名所做的交易即视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乙方签章行为。
四、电子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及相关的处理方式
1、甲方或乙方经电子工具及互联网络和网上银行连接相互传送的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相关交易、从事相关行为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客户指令、业务交易结果等),具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的书面文件等同的效力。
2、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客户指令,若不符合网上银行对客户指令格式的要求,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视为该客户指令自始未传送。
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不执行所接收的电子数据信息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1)甲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2)甲方执行电子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乙方网上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或者乙方网上账户或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而无法完成客户指令(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的客户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4)乙方人员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违反甲方对其网上银行系统操作级别或权限的限制;
(5)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4、客户指令经确定发出后,一经网上银行开始执行即不可撤销。
五、保密与知识产权
甲方对乙方资料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有权为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完善网上银行系统或改善业务管理的需要使用,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或要求协助时提供乙方相关信息,有权在甲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时进行披露;除上列情形之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客户端运行程序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与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属于甲方,该等软件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资料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有关该等软件或网上银行或甲方系统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等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承诺尊重及保护甲方的上述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以不当方式使用、用于非法用途或者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此外,乙方保证仅由确有知悉必要的乙方内部相关人员及外部顾问知悉和使用甲方保密信息且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款规定。
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在本协议被依法终止前,甲方授权乙方持有及非独占性地使用客户端运行程序。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其持有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软件、信息、数据及资料等交还给甲方。
六、甲方和乙方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1、甲方应正确处理客户指令。甲方对于延迟或不当执行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所造成的后果,应采取补救措施,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支付结算办法》予以赔偿,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数字证书、证书密码及/或交易密码书面挂失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乙方损失的扩大;但在乙方书面通知挂失之前甲方已执行的指令所形成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十分谨慎地保管数字证书、证书密码和登陆密码,并不告知或泄露给第三人。数字证书、证书密码和登陆密码遗失、泄露或被盗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挂失,并申请新的数字证书、证书密码、登陆密码。乙方将数字证书、证书密码、登陆密码提供给任何第三人使用,或被第三人所盗用或利用的,乙方都无权对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挂失并且采取措施之前执行了第三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提出异议或提起任何赔偿要求。第三人使用乙方的数字证书、登陆密码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行为均视为乙方所为。
3、乙方应认真阅读并正确使用《韩亚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使用手册》并密切关注和遵守该手册的修改和升级,因使用不当由其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密切关注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甲方的系统管理工作。
4、对于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在甲方办理的各项业务,乙方应按有关金融规章和甲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从其签约账户中自行扣收。乙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网上银行的银行服务费用按甲方公布的网上银行服务费率表执行,甲方调整费率表时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执行,乙方不同意该调整或不同意甲方对该表的调整时,应及时停止使用网上银行的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
七、甲方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时,如非甲方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电子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甲方不负责对于该项错误进行更正,也不承担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在处理中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等)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已就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乙方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乙方已仔细阅读和理解并且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对于免除和限制甲方责任的本第七条前述第1、2款的内容,乙方已完全理解并确认同意。
八、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进行网上银行系统升级、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网上银行服务费率表)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公告、网上银行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若乙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在甲方进行上述变更的网上银行公告发布后或收到网上银行通知后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或者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确认同意,均视为乙方已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并由甲方尽快依据该通知办理网上银行服务终止手续后自动终止。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
2、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协议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而被终止,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若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乙双方已签订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取代该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协议效力相同。本协议以中文作成,若双方签署有英文本,本协议仍应以中文本为准。
3、乙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所签署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企业网上银行申请表》和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所签署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网上银行维护申请表》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效力等同,上述《申请表》若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但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