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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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及律师协会、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和公证机构、公证业务活动及公证员协会。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及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审核、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信访、保密、档案、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治部(警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党团组织建设。协助县(市)区委、政府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统计、表彰奖励和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三)监狱劳教管理处

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等法律事务和审核对劳教人员的减期、加期和所外帮教等事务。指导监督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全市监狱、劳动教养所的布局;指导、监督监狱、劳教生产、基建和财务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市属监狱劳教干警和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做好全市法律专业人才的培训办班和法律专业函授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报导工作。

(五)律师管理科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全市律师资格考试;负责审核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立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审注册和审核工作。

(六)公证管理科

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组织全市公证员资格考试;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及年审注册审核工作;指导全市涉外民事、经济公证活动。

(七)基层工作科

监督、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审核、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和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进行注册、年审;指导“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八)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科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的审核管理和对仲裁员的资格认定、执业证发放及年审、注册等审核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研究拟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九)行财装备审计科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和事业经费,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宏观管理监狱、劳教所基本建设投资;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法律援助科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组建和管理;指派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任务;承担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证件的年检、注册的审核工作。

(十一)洛阳市公证处

行使国家证明机关职能,依法独立办理国内经济、民事、身份、收养等公证活动;依法办理身份、学历、婚姻等涉外公证事宜;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现场监督和办理公证;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证档案的管理。

(十二)依法治市办公室(与普法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规划、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的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指导各地、各行业(部门)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企业依法行政和执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对人大任命的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及一般干部上岗前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三)国家司法考试科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和制度;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手续,并对全市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培训工作,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