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职锻炼管理,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促进企业梯队建设和员工快速成长,根据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挂职锻炼,是指根据梯队建设需要,对部分后备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挂任一定职务,
在实践中进行锻炼培养的一种方式。
第二章 挂职形式和人员选定
第三条 企业与企业间挂职锻炼的,可挂任企业见习总经理、见习副总经理、见习总经理助理、见习中层等职
务,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为六至十二个月。挂职锻炼人选及安排意见由产业部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管产
业副总裁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挂任企业见习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的,由产业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形成汇报材料,
经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后提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总部管理人员到企业挂职锻炼的,可挂任企业见习总经理、见习副总经理、见习总经理助理、见习中
层等职务,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为三至十二个月。挂职锻炼人选及安排意见由总部部门提出,经主管副总裁审核后,由
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经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后提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企业到总部部门挂职锻炼的,可挂任部门见习总经理、见习副总经理、见习业务经理等职务,挂职锻
炼期限一般为三至十二个月。挂职锻炼人选及安排意见,由产业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形成汇报材料,经主管产业副
总裁和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后提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企业内部挂职锻炼的,可挂任企业见习总经理、见习副总经理、见习总经理助理、见习中层、见习工
段长等职务,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为六至十二个月。挂职锻炼由企业统筹安排,其中,挂任企业见习总经理助理及以上
的,由企业提出挂职锻炼人选及安排意见,经产业部审核并提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挂职锻炼人员的选定,须依据后备梯队培养计划,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针
对挂职锻炼人员今后工作需要强化和提升的方面,确定挂职锻炼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挂职锻炼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一季度末,企业(部门)结合年终考核和后备人员选拔工作,制订
年度挂职锻炼工作计划,企业人员报产业部审核汇总,总部人员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挂职锻
炼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挂职锻炼人选、挂职单位及挂任职务、挂职锻炼的主要培养目标,以及挂职锻炼的具体安排等。
第九条 挂任职务单位负责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的管理。主要负责岗前培训(使其明确挂职岗位职责、工作流
程和标准),安排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纳入同岗位人员的考核,指导帮助制定挂职锻炼计划,
跟踪挂职锻炼人员的工作和思想状况。
第十条 挂职锻炼人员须针对个人培养目标,结合挂职岗位要求和工作计划,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明确挂职锻
炼期间将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达到的目标,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和活动,定期(以月为周期)进行工作小结,使个人素质得
到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对挂职锻炼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挂任职务单位负责组织,
纳入同级人员一并进行。期满考核按其拟使用方向进行考核。
(一)挂职锻炼后拟聘任为企业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的,由产业部牵头组织考核并形成考核评价材料;
(二)挂职锻炼后拟留聘为企业中层及以下的,由拟聘用企业牵头组织考核,产业部负责协调;
(三)挂职锻炼后拟由公司留用的,由拟留用部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并形成考核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期满考核,按个人总结、挂任职务单位鉴定、集中考核的程序进行。个人总结和单位鉴定
须形成书面材料。
(一)个人总结主要包括:挂职锻炼基本情况、所完成的主要工作以及挂职锻炼目标实现情况(主要收获与不足)、
今后的打算及措施等;
(二)挂任职务单位鉴定主要包括挂职职务安排、挂职期间承担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挂职锻炼目标实现情况、
对个人素质综合评价、下一步使用意见以及培养方向等;
(三)集中考核可采取民主测评、工作成果评价和与谈话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挂职锻炼培养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现情况。
(一)挂任见习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主要考核其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挂职期间的工作成果,考核内容包括:
领导能力、工作思路、对外沟通能力等提升情况以及所承担的企业(总部部门)某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挂任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主要考核其岗位任职能力,考核内容包括是否达到岗位任职要求,是否具有清
晰工作思路,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计划执行能力以及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结束后,按拟使用方向进行工作安排。
(一)属提高培养的,回原单位工作;
(二)拟聘为企业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的,由产业部形成意见,经主管产业副总裁和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
后提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定;
(三)拟留聘总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聘用部门形成意见,经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 ,
提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定;
(四)拟由企业聘为中层及以下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产业部审核后提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定。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人员锻炼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原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支付,原职级
不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