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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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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