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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魏巍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16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12716.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449.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173.9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48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31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1000 元。共计224205.1元。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