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

当前位置:首页 > 2013 > 第7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3-07-20 21:00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北京、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云南、西藏、陕西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渔业)厅(委、局):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针对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现将《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做法,强化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10-59192518010-59193323

 

                                  农业部办公厅

                                  201373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13年人才工作要点》(中组发〔20132号)精神,农业部决定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

一、工作背景

农村实用人才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是摸清农村实用人才现状,落实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和激励政策,推动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制度。根据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制定以知识、技能、业绩、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简便规范的原则,建立不同层级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省级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以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实施重点管理和服务。制定配套措施,对重点联系的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生产、创业兴业给予积极支持。”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人才工作要点》明确,今年由农业部牵头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紧结合“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任务,以县乡两级为主体,以制定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制度为重点,以促进政策扶持为保障,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为全面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奠定工作基础。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改革创新。认定工作既不能完全脱离原有工作另起炉灶,也不能完全照搬以往的做法;要尊重农村实用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积极借鉴已有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认定模式。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农村实用人才涉及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多个部门,要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目前最迫切需要界定清楚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人员。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省份,要在已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注意做好两者之间的统筹协调。

围绕产业,以用为本。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认定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要求来实施。一方面,认定标准要以农业各行业为主提出,即行业内什么样的人是农村实用人才、行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来支撑,要充分听取行业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分行业提出针对农村实用人才的优惠或扶持政策,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

统分结合,以县为主。农业部制定方案统一部署试点工作;试点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制定暂行认定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农业、畜牧、渔业等各行业,指导试点县(市)组织实施,并建立省级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市级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县级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三、主要任务及重点问题

(一)主要任务

1.明确认定分类和范围。根据《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0号)精神,农村实用人才分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每一类所对应人群参见《农村实用人才分类与认定标准参考因素》(附件1)。凡在试点县(市)范围内从业的农村实用人才都在认定范围内,不考虑户籍问题。

2.制定认定标准。各试点省(区、市)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参照《农村实用人才分类与认定标准参考因素》,研究提出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原则上包括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群众认可度等方面,按高、中、初三个等级分别制定。省级制定相对标准,县级根据相对标准,在省、市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量化标准。

3.规范认定程序。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所在村委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分类和标准,提出推荐意见,乡镇原则上按照初、中、高6:3:1的比例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相关部门认定,高级农村实用人才须报市级部门备案(详见附件2)。县级对认定后的初、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相关信息分类纳入信息库;市级汇总形成本市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省级汇总形成本省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4.制定管理制度。试点省(区、市)要对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后续管理作出规定,对年审、津补贴、日常认定、等级晋升等后续管理事项予以明确。

5.梳理扶持政策。试点省(区、市)要重点研究梳理针对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包括创业培训、项目支持、信贷支持、土地利用、税费减免等。

(二)重点问题

1.省级层面如何统筹各个地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对标准;如何使县级制定的量化标准实现总体上的平衡。

2.如何把农村实用人才认定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及农民职称评定、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机衔接。

3.经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是否需要发放证书(统一制作还是各地自行印制)予以证明。

4.如何做好后续管理,保证认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5.应该出台哪些配套扶持政策,调动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的积极性。

四、范围、时间与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在北京、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云南、西藏、陕西等11省(区、市)的部分县(市)进行,以探索在东、中、西部各类地区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办法和经验。每个试点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3个县(市)(整县推进)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可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市)相结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从20137月开始,到10月结束,为期4个月,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7月初)

农业部发文部署试点工作,试点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遴选确定试点县(市),并组织调研、摸清相关情况。

(二)实施阶段(79月)

试点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研了解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导本省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并指导试点县(市)编制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开展认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总结阶段(10月底前)

试点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主要包括试点工作主要做法、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建议,以及对试点工作要重点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层面,在农业部农业农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由人事劳动司牵头,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及各有关司局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协调推动认定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试点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行业部门若分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支持和指导。

(二)争取相关支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把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事业的要求,自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注重发挥各级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作用,争取组织、人社等部门的支持。试点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深入宣传各类型农村实用人才的典型事迹,积极营造政府主导、农民参与试点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做好沟通交流

各试点省(区、市)、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取长补短。要边试点边总结,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及时总结好的做法、经验供其他试点地区借鉴,及时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农村实用人才分类与认定标准参考因素(略)

2.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登记表(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