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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财产保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5:53:08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广海法初字第146号原告: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茗豪阁402号。法定代表人:麦灼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来军、陈海波,均为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广海法初字第146号

  原告: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茗豪阁402号。
  法定代表人:麦灼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来军、陈海波,均为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滨江中路308号。
  负责人:王琨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韩永东,均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兴公司”)诉被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翁子明任审判长,审判员熊绍辉、余晓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8月17日和9月22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9月22日公开开庭。卓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来军、陈海波,中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兴公司诉称:2003年6月2日,中海公司因与卓兴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冻结了卓兴公司的外汇账户和存款、查封了土地和房产,导致卓兴公司正在履行的代理进口协议被迫中止,卓兴公司也无法以土地和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中海公司与卓兴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经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其申请保全错误造成卓兴公司的代理进口服务费损失449,167.7元以及土地、房产的利息损失353,357.40元(利息以土地和房产的评估价值5,353,900元在查封期内按银行贷款月利率0.55%计算)。
  卓兴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2003)广海法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2003)广海法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3、卓兴公司与广州保税区永利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4、卓兴公司与香港溢昇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订购合同;5、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发票;6、支付证明单、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表等付款凭证;7、永利行出具的证明;8、卓兴公司与永利行关于中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往来函件;9、广州银信资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被告中海公司辩称:1、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错误。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护请求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具有民事请求权即可,并不要求请求人的请求权必须转化为胜诉权。2、卓兴公司的损失并不存在。卓兴公司未提供其履行与永利行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的有关证据,也不能证明查封土地和房产所造成的利息损失。3、即使卓兴公司有损失,其损失与财产保全也没有因果关系。中海公司只是申请冻结卓兴公司的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仍可使用,并不影响卓兴公司履行委托进口代理协议。
  中海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美国律师威廉?尤斯卡(WILIAML.JUSKA,JR.)的证词及附件;2、卓兴公司与湛江霞山区海洋饲料油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3、卓兴公司与香港中佳油脂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中海公司对卓兴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证据效力没有异议;认为卓兴公司提交的证据3-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为证据9为鉴定结论,但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不应被采信。卓兴公司对中海公司提交的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其与湛江市霞山区海洋饲料油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认为中海公司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page]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认定如下:
  卓兴公司提交的证据3-8为卓兴公司与永利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以及卓兴公司进口货物、缴纳关税、支付货款和中止履行的证据,反映了卓兴公司履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的情况,与其主张的因中海公司申请保全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中止造成代理进口服务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卓兴公司提交的证据9为广州银信资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业务,其出具的估价报告中对估价依据、估价程序和估价方法进行了介绍。中海公司未对估价报告提出疑问需要鉴定人进行说明,鉴定人未到庭并不影响估价报告的效力,对该份证据的证据效力应予以确认。
  中海公司提交的证据1为美国律师威廉?尤斯卡的证词及附件,记载了中海公司与美国豪辉金属有限公司(RichshineMetalInc.,以下简称“豪辉公司”)“海明2号”轮租船合同纠纷在美国申请仲裁及向美国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况,并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中海公司就是以卓兴公司为“海明2号”轮租船合同的联合签署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卓兴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因此中海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认定以下事实:
  2003年2月16日,卓兴公司与永利行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卓兴公司从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代理永利行分批进口汽车零配件。货款先由卓兴公司垫付,再由永利行在卓兴公司付汇核销后90日内偿付。永利行向卓兴公司支付每批货物的货款时,须向卓兴公司支付相当于货款2%的进口代理基本服务费。永利行还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和2005年3月31日前向卓兴公司支付2003年度(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和2004年度(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累计进口货值8%的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如卓兴公司提出中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则永利行无须支付当年度的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为履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卓兴公司与溢昇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了汽车零配件订购合同,从2003年3月10日至6月11日,共计代理永利行进口汽车零配件价值共4,492,687元。
  2003年3月12日,中海公司作为船东与租船人豪辉公司订立了“海明2号”轮航次租船合同,卓兴公司作为该航次租船合同的联合签署人,保证对豪辉公司履行租约的行为负全部责任。4月24日,豪辉公司通知中海公司终止租船合同。6月2日,中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卓兴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6月4日,本院作出(2003)广海法保字第43-2号、43-3号、43-4号民事裁定,冻结卓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91063101040001711(以下简称“农行账号”)的存款2,050,000元,查封卓兴公司土地证号为(2002)031016653226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104号801、802、803、804、805的五套房产。6月12日,应中海公司申请,本院解除了对卓兴公司农行账号存款的冻结。6月30日,应中海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03)广海法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冻结卓兴公司农行账号存款1,300,000元,执行时该账号实际存款金额为1,427.19元。
  2003年6月7日,卓兴公司发函给永利行,称农行账号为其基本账号,也是在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指定外汇往来账号,现被冻结不能正常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要求中止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同日,永利行发函给卓兴公司,同意中止代理进口协议书,并称由于是卓兴公司提出中止,按照代理进口协议书的约定,永利行无须支付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
  2003年6月20日,中海公司向本院起诉卓兴公司,要求其赔偿因豪辉公司终止租船合同给中海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航次租船合同保证纠纷,卓兴公司为租船人豪辉公司的履约保证人。卓兴公司为境外机构豪辉公司向境内债权人中海公司提供的保证没有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保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卓兴公司向中海公司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超过豪辉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中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豪辉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无权要求卓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作出(2003)广海法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中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海公司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page]
  2003年10月18日,卓兴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海洋饲料油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卓兴公司代理湛江市霞山区海洋饲料油加工有限公司进口工业用植物油9,000吨,供应方为中佳油脂公司。同日,卓兴公司与中佳油脂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2004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03)广海法初字第340-9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对卓兴公司农行账号存款的冻结,以及对卓兴公司土地证号为(2002)031016653226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104号801、802、803、804、805房产的查封。在卓兴公司农行账号存款冻结期间,该账号除存款利息外,没有资金进入。
  2004年10月7日,中海公司在美国纽约提起仲裁,要求豪辉公司赔偿其终止租船合同给中海公司造成的损失。2005年12月14日,仲裁庭裁决支持了中海公司的请求。因豪辉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中海公司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执行,但尚未执行到豪辉公司的财产。
  2005年4月21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卓兴公司名称由广州市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5日,广州银信资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估价报告,确定卓兴公司土地证号为(2002)031016653226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104号801、802、803、804、805的五套房产,在估价时点2006年3月7日时的抵押评估价值为7,119,800元。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卓兴公司以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1、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否错误;2、卓兴公司的损失金额;3、卓兴公司的损失与海事请求保全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否错误的问题。审判员熊绍辉、余晓汉认为,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否错误应根据其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后向本院提起的(2003)广海法初字第340号案的判决结果来判断。本院经审理认为,中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豪辉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无权要求卓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了中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基础,诉讼请求被驳回,说明其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中海公司只有在豪辉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向卓兴公司主张权利,该权利是附条件的,中海公司在条件未成就时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行使权利不当,应对因此给卓兴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员翁子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为保障请求人海事请求的实现,而对被请求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判断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否错误应考察其对卓兴公司是否具有海事请求权。在(2003)广海法初字第340号案中,本院认为卓兴公司向中海公司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超过豪辉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说明中海公司对卓兴公司具有请求权,其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没有错误,无需对因此造成卓兴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卓兴公司的损失金额问题。卓兴公司与永利行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后,已实际代理进口货物价值共4,492,687元,按进口货值8%计算本可收取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359,414.96元。中海公司申请冻结了卓兴公司的农行账户存款后,卓兴公司主动中止了与永利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约定,卓兴公司无权再收取该部分货物的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产生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损失359,414.96元。中海公司申请查封卓兴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后,卓兴公司称因无法以土地和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产生融资损失。卓兴公司以土地和房产在2006年3月7日的评估价值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土地和房产在2003年6月4日至2004年7月7日查封期内的损失,其计算方法不准确。土地和房产价值随市场波动,2006年3月7日的评估价值与查封期内的评估价值不尽相同,即使卓兴公司以土地和房产作抵押,银行也未必按土地和房产的评估价值全额发放贷款。而且卓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融资损失已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故对其主张的融资损失不予支持。[page]
  关于卓兴公司的损失与海事请求保全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本院冻结的是卓兴公司在农行账户的存款,并非冻结账户,在账户资金满足本院裁定要求的情况下,账户仍可以正常使用。而且,该账户被冻结后,卓兴公司仍可通过其它账户对外开展业务。事实表明,在本院冻结该账户存款期间,卓兴公司还与湛江市霞山区海洋饲料油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因此,中海公司申请冻结卓兴公司农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卓兴公司开展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卓兴公司称该账户被冻结后,被迫中止与永利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没有法律依据,其本可收取的进口代理服务附加费359,414.96元损失与中海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3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卓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翁子明
审 判 员  熊绍辉
审 判 员  余晓汉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付俊洋
书 记 员  张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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