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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反倾销机制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6:23:13 人浏览

导读:

摘要:中国企业自入世以来,日益面临反倾销的困扰。中国企业在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的同时,也在受到国外产品倾销的侵害。本文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是重要原因,中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缺乏出口秩序管理和反

  摘要:中国企业自入世以来,日益面临反倾销的困扰。中国企业在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的同时,也在受到国外产品倾销的侵害。本文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是重要原因,中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缺乏出口秩序管理和反倾销协调机制也是诱导因素。因此,应该在加快各项管理协调机制的同时,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国际化生产,提高产品的技术层次和全球化程度,规避反倾销困境。

  关键词:企业;反倾销;机制;困局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出口贸易日益面临“反倾销”的严峻考验。一方面,中国商品频频遭遇反倾销诉讼。2003年10月16日“第二届国际反倾销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我国成为目前世界上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和最大的受害国。自1979年6月欧共体对我国糖精钠和1980年6月对我国薄荷醇投诉以来,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这种趋势有越演越烈之势。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9月底,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已达544起。涉及商品从电视机、自行车、电扇、照相机,到打火机、服装、玩具等数百种商品。这些案中裁定倾销成立的占60%以上,其立案数、裁定率均居世界各国之首,使入世后中国企业面临更多的冲击和困境。同时,中国企业又史无前例地面对国外商品的恶意倾销。国外产品向我国的倾销在不断加剧,国内汽车、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也已成为国外产品倾销的最大受害国。10月16日,第二届国际反倾销论坛透露出的消息说,截止10月,中国发起24起反倾销案件。其涉案金额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最大一个案子的标的达200亿元之巨。2003年9月22日商务部已经在北京举行了“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是MDI反倾销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商务部成立后首次召开的反倾销调查听证会。同时,有专家指出,中国企业将在2005年面临世界反倾销的高峰。中国企业日益陷入“反倾销”和“国外产品倾销”的困局。

  一、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成因

  中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又有法律因素的制约。

  1.全球经济不景气,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中国经济腾飞和外贸出口发展迅猛,刺激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这是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众所周知,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国际竞争力加剧,而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持续发展。中国出口贸易一直保持强劲势头,年平均递增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中国同欧美国家双边贸易保持连年顺差,国际贸易排名不断前移。中国跻身于世界贸易大国之林,引起了世界的瞩目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西方贸易保护主义。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2005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将达到6800亿美元,比2000年的4743亿美元增加43%。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中国对外贸易占世界贸易的份额将会增加到1992年的3倍(达到10%)以上,并有望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仅次于美国的12%)”。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势必对进口国市场形成较大的压力,从而造成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进一步增强。同时,近年来,随着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在电子、化工、服装等国际产品市场上逐渐丧失竞争优势,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情绪泛滥。这些国家的这些行业与中国相比,日益处于不利的地位,利润逐渐下滑,这就导致各国的相关公司和行业协会对政府施加压力。而政府出于保护产业或者其他考虑,会越来越多地对中国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

  2.中国外贸增长过快,产品销售多采用低价策略,容易成为众矢之的。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还继续沿用以前的经营策略,采取低价销售,低价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出口产品时,部分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的同国内外的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根据我们在入世中的承诺,大多数中国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毫无疑问会达到一个新的高潮。而中国的多数企业在这两三年时间之内,很难采取品牌竞争。所以,我们采取的仍然可能是价格竞争。由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最后必然会带来国外的反倾销诉讼和限制。

  3.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中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香港转口)集中在西欧和北美。一般来说,当中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当地市场所占分额超过20%就容易遭到反倾销。此外,中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类别和数量迅速增加,与一些国家鼓励进口原料型产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以保护本国工业的经济政策产生矛盾,从整体上决定了中国出口产品被这些国家实施反倾销的机会增多。

  4.对转口贸易缺乏有效的管理。这致使港澳台地区有的厂商利用中国内地原产地证,躲避外国的反倾销和配额限制,增加了内地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概率(因很多国家做外贸统计采用原产地规则),如内地对香港出口的产品中70%以上又被转口到其他国家。

  5.被指控的企业应诉不力,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实践表明,中国很多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不愿意花费人力时间与财力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一般在10—50万美金之间),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成立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以前一些国家地区对中国企业不实行分别税率而实行统一税率,这就意味着对某一企业来说即使应诉,也可能被裁定征收与不应诉企业相同的反倾销税,致使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6.出口秩序混乱,害群之马低价倾销,授人以柄。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商品多是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产品附加值小,在国际市场上一直处于过度竞争的态势。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为多出口将工作重点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的开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上,而是竞相降价,以低价抢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很容易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制造借口,更有甚者利用应诉企业已获的”无损害“胜诉结果,继续低价竞销,致使我国不断陷入反倾销的恶性循环中。[page]

  7.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的不熟悉,反倾销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的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反倾销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这种被动与消极的做法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二、中国企业走出反倾销“困局”的对策

  1.利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必须由我国政府出面代表我国企业的利益,通过政府间谈判协调和企业的积极应诉,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中的被动局面。现代社会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无可非议,而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平与否由司法裁决,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认的法律准则。因而积极应诉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国企业行之有效的策略。

  2002年6月27日,应代表欧共体一次性可充气打火机行业的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的要求,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完全袖珍(塑料外壳)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案涉及温州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面对反倾销调查,温州共有15家企业联手向欧盟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进行积极应诉。2002年9月至12月欧盟多次派人专程来温州,对应诉企业在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最终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2003年9月欧委会正式发布官方公报,终止对中国温州打火机的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欧委会的官方公报称,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一次性打火机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以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而终止调查。对于此次胜诉,温州烟具协会会长周大虎说,我们从中初步学会了WTO和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积极应诉,按WTO和国际贸易规则办事是应对反倾销的必由之路。

  2.加强对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管理。我国商品出口一方面数量激增,另一方面价格剧跌,为外国指控我国企业倾销提供了把柄。因此,首先,商务部以及地方外经贸管理机关要强化对外出口的宏观协调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规定》。严惩低价竞销企业,保护正当经营企业的利益。其次,改革出口商会机构,建立起一整套工作制度,增强商会的权威,赋予商会以相应的协调和管理职权,结合配额、许可证的发放对破坏联合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第三,加强对出口商品数量管理的宏观控制,进一步完善对出口产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主动采取临时性配额,控制一些敏感商品地出口数量,及时调整市场布局,减少某一市场产业指控我国产品倾销的概率。第四,取消企业出口创汇的指令性指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将对区域的指导重点转向考察出口效益和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严加惩罚。

  3.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要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第一,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目前我国已经入世,企业在对外经营时不仅要遵守国内的法律和法规,还要遵守国际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密切关注其他国法律发展的动态,重视研究WTO相关法规及协议,依法经营,遵守国际惯例,重塑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第二,健全完备的财会制度。1993年我国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财会制度与国际惯例已经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他财会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表,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内容。因此,出口企业平时就应注意按法律规定和国际规范进行经营管理,特别是财会管理方面,会计账薄要规范、完整、清楚,以便应对反倾销问卷调查。第三,树立科学的企业营销理念,由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靠低价竞争获取庞大利润的时期已经不在,市场在变,企业的营销观念也要变。出口企业不应把获利的着眼点放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上,而应着力于提高产品的质量,推出新款式,改善包装装潢,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依靠非价格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4 .切实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为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外经贸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原则》中称:中国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必须应诉;1999年又专门制定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减少和取消其出口配额和数量,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出口经营权。

  5.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并且构建中国反倾销的法律体系。为了彻底改变反倾销工作的被动局面,中国正逐步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提供咨询,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6.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充分发挥进口商的作用。由于反倾销程序十分复杂,专业性很强,加之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如欧盟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单纯靠自身力量应诉较为困难,寻找合适的律师十分重要。但律师擅长的只是法律程序,只有将律师的法律专长与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相结合,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同时,通过进口商,尤其是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进口商协会去做所在国政府的工作,往往会对案件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在面临反倾销投诉时,涉诉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国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出口商希望通过应诉保住出口市场,而进口商也希望能继续进口利润比较可观,有些进口商在其经营的中国产品被反倾销时往往非常着急,甚至出高价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在类似情况下,双方相互支持,共同参加应诉,取胜的机会将大大增加。

  7.参加复审应诉。一旦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这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就被判了死刑。在开拓其他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通过参加各种复审推翻原判,重新恢复出口。反倾销行政复审,主要用于确定所课征的反倾销税是否应该调整或取消。WTO后的《反倾销守则》新增的落日条款规定:复审可由进口国生产商等提出申请。我们应该避免进口国生产商提出复审申请要求,否则将很被动,相反,若我国出口企业主动提出复审请求,资料准备充分,可争取有利的复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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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国际化生产,提高产品的全球化程度,规避反倾销困境。在国际市场中,全球化程度越高的产品,越难提起反倾销。因为最后产品的归属问题很难解决,比如计算机、汽车,都是比较典型的全球化产品。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

  9.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层次,获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越少被反倾销,比如专利技术产品肯定很难遭受反倾销。这也给中国企业特别重要的启示,就是要充分地跟踪、关注自身产业发展的前沿,将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掌握,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

  10.加强反倾销人才的培养。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1/10。中国越来越需要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也要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彼得·林德特[美]国际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2]姚忠福,张成翼.中国企业的世界差距[J].中国经济快讯,2003,(38).

  [3]王思源.反倾销与中国企业[J].清华大学反倾销论坛会刊,2002,(9).

  作者:邢宝华 姚忠福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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