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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生谈如何应对反倾销控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2:44:40 人浏览

导读:

傾銷的定義傾銷是廠商或出口商的一種訂價策略,而反傾銷則是進口國內因應的一種貿易政策。根據國際間的貿易協定,通常將傾銷界定為: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產品之行為。所謂「正常價格」,係指同類產品在通常貿易過程中,於出口國家市場銷售的

  傾銷的定義

  傾銷是廠商或出口商的一種訂價策略,而反傾銷則是進

  口國內因應的一種貿易政策。根據國際間的貿易協定,

  通常將傾銷界定為: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產

  品之行為。

  所謂「正常價格」,係指同類產品在通常貿易過程中,

  於出口國家市場銷售的價格;如無此項國內價格,則改

  以輸至第三國之相當價格,或該項產品在產地之生產成

  本另加合理之銷售費用及利潤,作為比較之基礎。

  簡言之,傾銷即是指一項產品賣到國外市場上的價格低

  於國內市場上的銷售價格,或低於生產成本。

  此種訂價策略的行為,在經濟學上稱為差別取價 (price

  discrimition),即是生產者將同一產品 (生產成本相同),賣到不同地區給不同顧客時,

  會針對各種主、客觀不同的條件而訂出不同的商

  品價格,為的是追求其自身利潤的極大化。

  而經濟學者把傾銷分為下列三種:

  偶發性傾銷(Sporadic Dumping)

  此種傾銷通常是因為生產過剩或改營他業,在國內市場無法出清

  存貨,因而不惜削價在國外脫售。此種傾銷對進口國家的生產者

  當然有不利影嚮,但因其為時甚短,且外銷者並無掠奪國外市場

  之不良動機,而進口國家之消費者則能享受廉價物品,因此進口

  國家對此種傾銷通常不加以制裁。

  間歇或掠奪性傾銷(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

  係傾銷者以掠奪國外市場並加以壟斷為目的,其方法係初期以低於

  國內售價或甚至低於成本之價格,在某一國外市場銷售,待消滅所

  有或大部分的競爭者後,再將價格提高,並進而壟斷該國市場。此

  種傾銷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破壞國際貿易秩序,故為GATT及各

  國反傾銷法所規範之對象。

  長期性傾銷(Long-run Dumping)

  係指經年在國外市場出售的價格,總較國內出售的價格為低,此種傾

  銷,在完全競爭情形下,只有在政府或其他有關機構給予出口補貼時

  ,才易實現。

  補貼目前也逐漸成為外國廠商控訟的一個重點。

  就經濟學及法律的觀點來看,並非所有傾銷行為均應受法律的非難與

  規範,如果傾銷不致於危害輸入國的工業,對消費者毋寧是一大喜訊。

  因此,法律所禁止的傾銷,是狹義的傾銷,通常限於對輸入國家相關

  產業所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慮的掠奪性傾銷。

  依GATT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盟員咸認為:一國產品以低於該

  產品之正常價格(normal value)銷往另一國,致嚴重損害該輸入國之

  某一產業,或有嚴重損害之慮或阻礙某一工業之建立,應認為構成傾

  銷。」

  一般而言,傾銷涉及不公平競爭,而面臨外國廠商的傾銷行為時,政

  府可以課徵反傾銷稅(anti-dumping ariff),以抵銷其低價傾銷的優

  勢,並處罰其不公平的競爭行為。雖然傾銷定義明確,但是實務衡量

  上則涉及非常複雜的計算。例如商品生產成本的估算,或把國內市場

  的價格經由一系列複雜的調整以作為出口的可比較價格,或比較銷往

  第三國市場之價格,或以估算成本加上合理利潤之「推定價格」比較

  之,均是判定傾銷與否的依據。

  WTO架構下的反傾銷協定,包括傾銷之認定與計算,損害與因果關

  係的認定,及反傾銷之程序產規定等,均有週延而詳細之規範。

  然而在現實情形中,輸入國的產業,往往因商業策略的考量,動軏控

  訴輸出國廠商反傾銷,雖然最後的調查結果不一定會判定反傾銷並課

  徵反傾銷稅,但在調查過程中,難免會對輸出國廠商,造成在獲益上

  的損失,並且可能在調查過程中,不慎洩漏營業秘密,故廠商在因應

  反傾銷控訴時,當謹慎處理。

  反傾銷控訴案前之防備

  加強反傾銷法規之了解。由於各國的反傾銷法規及標準不同,了

  解各國反傾銷法及標準,有助於避免反傾銷控訴。

  例如在價格認定上,美國反傾銷法認為銷售量在5%以上之市場佔

  有率方足以認定(亦即所謂的「微量不舉」),因此我國業者在國

  內或其他第三國高於銷美價格之銷售量應如何分配,則可做有利

  之調配。

  建立有效國外市場商情資料,隨時了解進口國相同產品的產銷

  情況,特別是當進口國有關生產商陷於不景氣時,往往進口國之主

  管機關,會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以保護該產業。因此須掌握該進

  口國的商情,據以建立反傾銷預警系統

  建立成本會計資訊系統,以隨時掌握出口情形,且遇內外銷

  價格異常時,應適時調整,以避免進口國業者提出反傾銷控訴。

  反傾銷控訴案後之因應

  充分掌握訴訟程序各階段之時間限制

  歐美等國對於反傾銷案件訴訟程序各階段之調查及資料之傳

  送,皆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其目的固在迫使行政機關迅速處

  理並解決控訴案件,但由於時間有限,若業者未能及時反應

  ,亦會使被指控廠商處於不利的地位。

  例如歐盟即規定涉案廠商應於三十七日內填答調查問卷,並

  寄回執委會。

  美國反傾銷程序中,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會在四十五日內初步裁定是否繼

  續調查,而在一百六十日內,將由商務部(DOC)進行抽樣,並寄發問卷,做

  成初步裁定。故廠商在得知被控傾銷後,即應儘早準備填答問卷所需之資

  料,並在收到問卷後,儘快填答並寄回,最好是在收到問卷後一個月內寄回

  ,以免造成商務部(DOC)之作業困難,影嚮初步裁定結果。

  謹慎的的答辯

  廠商在收到調查問卷時,應謹慎的答辯,可循以下幾個方向提出答辯:

  關於價格之決定,必須謹慎按計算公式計算之,加減之項目在依

  法儘可能有利於我方之前提下確實加減之。[page]

  例如外銷的方式是透過自己的代理商或子公司,抑或獨立之

  進口商,即對應加減之項目影嚮頗大。

  由於外國主管調查機關亦會自行調查及推算價格,若廠商對

  價格虛應了事,對方在比較自行推算價格與廠商填答價格後

  ,發現差異太大,即可能認定涉案廠商不合作,而課以較高之稅率。

  確定對外國產業是否確有損害,例如該產業的生產能量

  使用情形、產銷狀況、獲利能力及就業機會等。

  就傾銷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而為抗辯,例如:

  我國廠商之規模較小,不致威脅外國產業之生存與發展。

  輸出量不多,在外國市場的佔有率不大,對外國產品市場之價格不會有影嚮。

  我國輸出係依一般國際貿易習慣為之,並無掠奪性。

  我國產品特殊,品質不同。

  外國產業之受損害,係涉及經濟景氣變動、工人罷工、設備

  陳舊、消費者偏好改變等原因所致,而非我國產品之輸出。

  而外國主管調查機關針對是案所舉行的公聽會,涉案廠商務

  必參加及答辯。

  即使未收到問卷,在發現可能涉及反傾銷控訴時,亦應主動

  向外國主管調查機關要求填答問卷,以免被外國主管調查機

  關視為不合作,遭課以最高稅率之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就我國、加拿大、印

  度、日本、韓國、西班牙等輸美不銹鋼圓型線材涉嫌傾銷案

  完成初步傾銷差額之裁定,我國被裁定之傾銷差額分別為華

  祺工業公司3.9%,天泰銲材工業公司1.83% (屬微量不舉),

  以及其他所有廠商3.95%。本案除韓國外其他涉案國家廠商

  獲判之傾銷差額均較我國為高,尤其是日本與西班牙涉案廠

  商因未合作填問卷,被裁定最高之傾銷差額分別達29.5%及

  35.8%。

  在填答問卷時,應注意到營業機密的保護,例如問卷中,多

  允許填答的數量與實際可能數量有 5% 到 10%的差距,廠商

  在填答數量時,自應在合理的範圍下調整到有利於已方的數

  量。

  同時機密性資料應於每頁加蓋 "Confidential Treatment

  Requested"

  之印章,至於非機密性資料,得將受調查廠商視為機密之資料

  (如顧客 名單、銷售條件等) 予以刪除編製而成。

  在產品生產或銷售過程中之各項成本與費用,亦須就其攤算

  公式予以詳細說明,以免發生廠商與外國主管調查機關對傾

  銷額度之估算差異太大之困擾。

  例如美商美光(Micron)公司指控我國半導體業者 傾銷 SRAM

  、 DRAM 之控訴案,關鍵在於台灣高

  科技產業的員工股票分紅制度,即因美方與我方

  對股票股利應否計入員工薪質一點,造成雙方成

  本估算上之顯著差距,產生對我方半導體業不利 之判定。

  在統計資料的數量上也應注意說明統計資料的由來,例如上

  述美商指控我國DRAM

  涉嫌傾銷案,美國商務部所依據之統計

  資料,以產品之前端如晶圓的製造過程作為判定原產地的標

  準,而美國海關之統計資料係以後端如加工所在地來決定原

  產地,致使美國海關資料顯示我國輸美 dram 之統計數字可

  能包括不在我國製造但在我國加工的產品,或者在我國製造

  但在他國加工後再轉銷至美國者則不包括在內,故在填答問

  卷時,須確實就數量妥善研究調整,並加以詳細說明。

  涉案廠商個別之因應與業者集體之協助

  若被控廠商出口涉案產品極微,且未獲外國主管調查機

  關問卷,或自認於被控訴期間並無傾銷情事,亦得主動

  向外國主管調查機關申請填答問卷,以爭取個別較低之

  稅率。

  如業者確有需要,可透過政府單位如國際貿易局予以協助,例如

  我國輸美小型電話機系統被控傾銷案,三光惟達公司申請自動接

  受調查,經貿易局轉我國駐美經濟組與美國商務部充分溝通後,

  接受該公司為正式調查公司,並獲判零傾銷額度,既為一成功案

  例。

  由於反傾銷控訴通常不只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整個輸出國的

  相同產業,或者是發生初期只針對某些廠商,而最後的裁定

  結果卻擴及到其他廠商的不利結果。

  一般的裁定結果中,除了被控訴廠商的個別傾銷稅率外,往往會再依個別

  傾銷稅率,搭配每家公司的銷售數量,訂定一加權平均值,做為

  「All Others」(其他公司)的單一傾銷稅率,所謂的 All others (其他公司)

  就包含了未來所有由台灣製造產品銷售至美國

  的廠商,若被控訴廠商能取得較低的個別傾銷稅率,亦將拉低其他公司的

  單一傾銷稅率,避免造成出口產業更大的傷害。

  像今年初美方對我半導體廠商的SRAM傾銷稅率的榜單中,雖然抽樣廠商

  中的聯電為93.71%、安文50.15%等,皆屬高額稅率,但是另一家

  抽樣廠商矽成卻得到7.56%的超低稅率,加上矽成銷美SRAM佔當年我國

  銷美總數的五成以上,其低傾銷稅率、高銷美比例的優勢,拉低了

  All Others 的平均單一稅率,算是救了其他廠商一命。

  又如歐聯對我國輸歐味精產品修正反傾銷稅率案,歐聯執委會分

  別寄發調查問卷給東海及味王兩涉案廠商,惟因未如期填覆調查

  問卷,致使歐方依其所蒐集的資料逕行估算涉案公司之正常價格

  與出口價格,並據以認定我國所有涉案公司之傾銷額度均超過40%

  ,而 核課較其他涉案國家都高的20.4% 稅率。

  因此,除了涉案的個別廠商須做必要的因應外,其他業者亦應本著同舟

  共濟之態度相互合作配合,提供相關資訊或財力支援,將整個案件的調

  查結果導向於有利於整個產業的方向。

  當有廠商被控傾銷時,可由產業公會召開因應會議,邀請律

  師、會計師報告因應之方法,貿易局也會派相關人員指導之[page]

  ,決定答辯之方法。

  此外,由於聘請律師、會計師之費用相當龐大,動軏以

  百萬美元計,超過千萬美元亦所在多有,是以,除考慮

  選擇有經驗的律師及會計師外,業者與公會也應就成本

  問題及費用分配方式等預先加以協商。

  針對業者因應國外反傾銷控訴聘請律師或會計師所需之費用

  龐大,貿易局亦編有預算以補助業者聘請律師、會計師等之

  部份費用,相關廠商可透過相關公會依據「輸出入相關同業

  公會辦理貿易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向貿易局提出申請

  補助。

  例如我國輸美彩色電視機被控傾銷案,由於台灣電工器材公

  會積極輔導業者,組成因應小組共同因應並分擔費用,而使

  我國輸美彩色電視機逐年降低其傾銷額度。

  聘請律師及會計師協助

  由於各國反傾銷法案及調查程序不同,因此我國業者除

  非有相當之法律學養之充分資料,否則仍以聘請傾銷案

  件處理之專業律師及會計師為宜,借重其實務及法律之

  特長以為最佳之因應方法。

  與當地消費者保護團體、進口商等聯繫,宣揚貿易

  保護之害、及進口產品對當地國消費水準之有利影嚮,

  藉以影嚮外國主管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是否造成當地

  產業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慮的認定。

  例如工商時報十一月十五日之產業新聞中,即報載美國鋼廠近來大力掃蕩

  進口鋼品的行動,導致以美國鋼鐵貿易為主的AIIS協會,認為美國鋼廠

  阻止外來鋼品進入美國市場,有扼殺自由貿易之嫌,美國鋼廠強勢的掃蕩

  行動,嚴重影嚮貿易商的生存空間,故AIIS正積極聯合美國工業界,

  盼能阻止美國鋼廠的掃蕩行動。

  事後補救

  在反傾銷案件裁定後,仍有向外國相關調查機關申請複查及補

  救的機會,例如:

  歐盟即規定在調查至少屆滿一年

  以後可提出複查,歐盟執委會於複查申請提出後,將重新展開

  調查、寄發問卷、實地調查等程序,廠商基於在歐盟的權益,

  應隨時注意時限提出申請。

  美國則規定可在反傾銷案

  件裁決確定並發布反傾銷稅課徵令七日內,以書面向商務部請

  求,對在ITC 最終決定前;DOC

  最終肯定決定後;最初

  否定而最後肯定決定後;之輸美產品進行「快速複查」,本階

  段是否傾銷?傾銷額度多寡?以免受裁決確定一年後方能複查

  之限制,而希望能立即可獲得較小或零額度傾銷額度之裁決。

  亦得於反傾銷命令發布一年後,請求進行「年度行

  政複查」,以爭取廢止反傾銷稅或降低原傾銷額度

  之決定,此項複查通常需要一年左右。

  或得自反傾銷稅命令公布後三十日內,向美國國際貿易法庭

  提起上訴,請求「司法複查」。

  由於事後的補救多在反傾銷稅裁定並課徵後,對被指控廠商之營

  運業已造成影嚮,是因應反傾銷控訴的最後解套途徑。

  改變產品生產地或輸出地,以規避反傾銷稅率。

  將產品的生產地移轉到他國生產,再自他國輸出,以規

  避反傾銷稅,或是直接到當地國生產並銷售。

  此為在反傾銷稅率之課徵已成定局後,所採取之因應措

  施,由於各國對此種行為亦定有反規避法令,並會追蹤

  、調查反傾銷稅課徵後之進、出口來源與流向,若被查

  出有此種規避行為時,往往會再加重稅率,以為懲處,

  因此此種規避行為,僅可做為一短期、暫時性的緩衝措

  施,用以減輕反傾銷稅對企業造成的損失。

  廠商仍應積極地爭取複查,以減輕或廢止反傾銷稅率,方為上策。

  廠商也須密切注意他國被課反傾銷稅後之產品輸出管道

  流向,以免成為他國規避行為的掩護,而遭受反規避條

  款的波及。

  例如歐聯執委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告對

  產自中國大陸之用後即棄型打火機,涉嫌透過我國

  等地轉銷歐聯,以圖規避原課徵之反傾銷稅一事完

  成初步調查,由於我國涉案之出口及製造商因未及

  時填眾問卷,歐方仍依據歐聯統計局所作統計及指

  控歐商所提供之資料逕行認定自我國輸歐之前述產

  品為原產地為大陸,決定將目前對大陸用後即棄型

  打火機課徵之反傾銷稅率延伸適用至我國輸歐之是

  項產品。

  轉移產品銷售地。

  在無法減輕反傾銷稅率,又無法規避下的最壞選擇就是

  不再輸出產品到被課反傾銷稅的國家,而輸出到其他國

  家。

  但若無法吸取經驗,有效建立企業的成本計算及答辯資料與

  人才,仍無法避免再被其他國家指控反傾銷的結果,此非最

  佳的解決方案。

  結論

  反傾銷是被GATT及WTO所認可的貿易保護措施,在關稅及

  非關稅障礙皆逐漸取消的今日國際貿易情形下,可以預見各國將

  會以更嚴格標準來審視傾銷案,同時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狀況下

  ,各國廠商為了保護本身的利益,也會以傾銷控訴做為貿易策略

  的一部份。

  受到全球景氣低迷、保護主義興起的影嚮,反傾銷將會是未來各國經常引

  用的措施,例如美國與歐盟對日益猖狂的反傾銷浪潮非但不予制止,反而

  還鼓勵其國內業者尋求反傾銷的保護,此一趨勢值得注意。

  國際貿易局目前已與全國工業總會及駐外經濟組成立「反傾銷預警系統」

  ,未來將隨時掌握可能遭傾銷控訴的台灣產品,儘速告知國內業者,以利

  業者提前因應。

  由於我國產業,多是以出口導向為主,不論是傳統工業如鋼鐵,或是

  新興工業如高科技、半導體等,皆不可避免遭到反傾銷控訴波及,業

  界必須體認,「反傾銷已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及早將反傾銷的防備[page]

  與因應方式納入企業發展策略中,將有助於產業的長期發展。

  附錄:我輸美DRAM被控傾銷初判成立

  工商時報十二月九日新聞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以五比零的表決,初步裁定認為

  台灣銷美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對美半導體業者可能造成

  實質傷害。

  下一步,美國商務部將就台灣輸美的DRAM的傾銷差價進行初步調

  查,並將於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左右宣佈其初判結果。該部國際貿

  易局將對台灣被控廠商提出問卷調查,進而決定是否有低於公平

  合理之價格在美傾銷以及傾銷比率多少的問題。

  一般預料,將遭抽樣調查的廠商,不離世界先進、茂矽、南亞、

  鈺創等三或四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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