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孟宪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5-24     来源:

【字号:

〔2023〕88号


孟宪民: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2017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与吴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投资保底协议》,约定由上述两方指定的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约定由孟宪民对上述实际出资人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安全及固定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作为恒信东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你签署上述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作为恒信东方控股股东,因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的违约处置条款,你所质押的986,646股公司股份于2023年3月16日被强制平仓,存在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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