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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12366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12366-1热点问答(65期)

日期: 2013-09-27    来源:纳税服务科

2013.06.0106.30

(编号698)问:网上验旧发票时,查询结果为“数据校验错误,重复提交”,应如何处理?

答:网上验旧发票,查询结果提示“数据校验错误,重复提交”,原因是纳税人上传数据成功后没有点击“确认验旧”,然后再次上传同一份开票数据造成。

解决的办法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模块,点击“普票发票验旧”的“查询修改”,进入“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页面(如下图),选中最早上传的开票数据点击“确认验旧”。

 

等待5-10分钟后再次进入“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页面就能看到“验旧完成”的结果。此时可把重复上传的开票数据删除以免重复“确认验旧”。

(编号699)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如何作废?

答:纳税人登陆“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该系统可在广东省国税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营改增软件下载”下载安装使用,用户名:admin,密码为123456),点击“系统设置”填写纳税人公司资料等相关设置后,点击“购进发票录入”填写购票信息,在“手工票管理”一次录入时输入发票代码和起止号码,点击“确定”,在需要作废的发票对应的“发票金额”栏录入“0”,点击保存。二次录入时重复一次录入的操作,最后两次录入对碰即完成操作。发票各联次完整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编号700问:公司2012年向劳务公司雇佣了10名派遣工,请问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基数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如果实际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时,实际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证据证明未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含福利费、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编号701)问: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支付的租赁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编号702)问:公司申报20121-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为零,年度汇算清缴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法是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比例?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号703)问:公司进口一台医疗器械专用生产设备准备自用,但尚未使用就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该设备在进口环节已经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抵扣),请问,出口该设备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使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又依据《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附件4)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综上所述,贵公司出口的医疗器械专用生产设备如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要求的,可先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视同自产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纳税。

(编号704)问:生产性企业在201210月份出口一批货物,20135月份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是否需补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您公司现发生退运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在发生退运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不需补缴增值税。

(编号705)问:我公司发生了分立情况,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缴清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你公司应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带上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一式2份),并依法缴清税款。

(编号706问:公司准备整体转让公司资产于乙方公司,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相关债权债务,现乙方公司以我公司工人素质未能达到乙方要求,拒绝接受工人,只同意支付部分员工遣散费作为补偿,补偿款直接由我公司接受并发放。请问,我公司这样转让资产是否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乙方公司在转让资产过程中拒绝接受被转让方公司的工人,支付的部分遣散费补偿款是发生于转让公司整体资产之前,由被转让方公司发放。而依据文件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将其实物资产、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因此,贵公司转让公司资产不符合一并转让这个条件,不符合不征增值税范围。

(编号707问:公司利用装置从石油液化气和天然气中提取丁烷,经分馏后形成纯度为98%新产品液态工业丁烷销售。请问丁烷的适用税率是否可参照石油液化气和天然气13%税率计征?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进一步明确如下:

“七、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综上述,“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含有多种化学成分,接近纯化学概念的丁烷,不属于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范围,不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编号708问: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5月公司预收客户5000元但还未提供运输服务,未开具发票,请问5月申报时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41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你公司预收款但未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待提供应税服务后,确认收入所属时间,计缴当期增值税。

(编号709问:生产和销售电动车应否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

(编号710问:珠海市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可申报“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如何获取相关指南?

答:根据《珠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珠财[2013]36)及《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粤财法[2013]9号)等有关规定,珠海市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具体为:自2012111日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珠海市试点企业。即要求试点企业在201211月至20133月合计5个月的税负增加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13年第2季度申请时,要求试点企业在201211月至20136月合计8个月的税负增加额达到8万元(含8万元)以上,剩余季度和年度以此类推。

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详情,可登陆珠海国税网站(http://zh.gd-n-tax.gov.cn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最新通知 >《关于申请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相关资料下载的通知》浏览。

 (编号711问:公司生产销售以“三剩物”为原材料的木纤维板,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上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上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①自20101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②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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