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遭罚,家乐福事件警醒了谁?

2011年01月28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深白

  今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家乐福等超市涉嫌价格欺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的通知。通知称经查实,家乐福多个门店确实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1月26日中国经济网)

  发改委公布的信息显示,在上海市家乐福南翔店,一个弓箭球形茶壶价签标示每个36.8元,实际结算价每个49元;时尚衣架价签标示每排9.9元,实际结算价每排20.5元。此外,昆明市家乐福世纪城店、武汉市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长沙市家乐福芙蓉广场店都有“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现象。

  “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即使消费者发现了问题,商家往往解释说是标错了价钱或促销已结束,消费者对此也是束手无策。在商家的“价签戏法”中,消费者常常“吃闷亏”。很多时候消费者并不会仔细核查购物小票,无法发现更多价格秘密。这使得商家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尤其当这种现象出现在家乐福的全国各大门店中,俨然成为行业“潜规则”之时,这种行为就不单单属于诚信缺失,而是价格欺诈,监管部门需要出重拳予以打击。

  消费者普遍认为,像这种大型跨国零售巨头基于维护自身形象,能够诚信经营,可没想到的是,他们恰恰是利用了我们“外来和尚会念经”的心理,在价签上玩起了戏法。这种做法不但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也会损害这类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发展。据悉,不光是家乐福,沃尔玛也存在此类现象。家乐福价格欺诈被罚款,对跨国公司、零售行业是一个警醒。需要让这些跨国公司明白,在中国做生意,不能肆无忌惮,更不能无视中国的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企业只要存在价格欺诈、误导性标价等行为,都应该一视同仁,受到同等处罚。跨国公司不能因为我国宽松的投资环境而愈发胆大妄为。

  家乐福被罚不仅对跨国公司是警醒,更对我国的监管是个警醒。事实上,内资企业同样存在商业欺诈的现象,我国的商业领域不乏诚信缺失的现象,正是这种不良社会风气导致了内外资企业肆意妄为,使我国的商业环境更加恶劣。目前消费者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待跨国公司的监管虽然一直有种种措施,但不够明显。根据价格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为价格违法就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该归还;如果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目前这种补偿和这种惩罚性的赔偿之间,由于法律存在某种缺陷,所以在这方面一直没有制约的力量,造成企业无关痛痒。监管不力,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上的许多价格欺诈行为置若罔闻,在客观上对欺诈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场、超市“价格欺诈”泛滥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法律缺失”,关键在于监管的执行力。一纸通知能够震慑到违法者,但如果执行不到位,或者罚款仅为“个例”,那么价格欺诈还会存在,消费者的利益又有谁来保护?

  发改委责成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违规企业处罚,是一个良好开端,但要清除商业欺诈的社会风气却是任重道远。要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不能完全依靠企业自觉,还得依靠严格的执法力度。违法者必须付出惨重的代价和成本,才能遏制其违法牟利的冲动。(深白)

(责任编辑:张秀华)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