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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凯元提案建议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

发稿时间:2022-09-09 09:5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健全开放安全保障体系”的目标下“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对此专门提出提案,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建言献策。提案入选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重点提案。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陶凯元指出,近年来,我国海外利益拓展明显提速,海外人员、机构和投资等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全球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紧密交织,国际安全体系和秩序受到极大冲击;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民粹主义思潮泛滥,排外和排华思想有所抬头;部分国家以国家安全为名,对我国企业和机构滥用外资审查、出口管制和制裁措施,损害我国公民和机构的正当权益,加剧了中资企业和机构的海外风险;“一带一路”倡议的部分参与国仍有战乱或社会动乱,严重威胁我国公民、机构和投资在这些国家的安全。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海外利益保护体制机制,但快速增长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与现有体制机制及保护能力之间仍存在矛盾。首先,现有体制机制存在明显的条块分工,亟须加强体系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央部委如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等,在各自分管领域对应的相同领域对海外利益进行专门管理和利益维护。这种体制主要聚焦如何最快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是一种被动的危机响应机制。尽管该体制机制在海外利益拓展初期效果明显,但随着海外利益保护需求的迅速增长,难免会力不从心,影响海外利益保护成效。其次,现有体制机制偏重政府主导,亟须鼓励和引导中资企业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加强事前防范预警能力。一是外交部驻外机构人员有限,客观上难以对海外公民和机构提供风险测评和预警服务。二是企业对于风险监测与投资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的情况仍比较普遍。三是私营海外安保公司、从事国别风险测评和预警的专业机构数量少,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难以发挥补充支援作用。再次,现有体制机制偏重政策性,亟须推动具有全局性、主动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建设。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是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要保障,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以法治思维推动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海外利益保护长效机制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各类海外利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即使在一些领域已有部门规章,仍需对现有体制机制完善创新,推动具有全局性、主动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建设,并加强经贸条约、投资条约、领事保护协定等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为我国以国际法为依据有效保护海外利益打下坚实基础。最后,我国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走出去”企业法治意识不强,对东道国法律及习惯认识与掌握不足、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同时,在涉外争议解决中存在“三多三少”的特点,即选择仲裁多,选择诉讼少;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少;选择国外法院多,选择国内法院少,导致我国企业境外胜诉率较低。为此,亟须加强我国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建设,提升我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更加全面、有效地保障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就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问题,陶凯元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加强统筹,构建与新时代海外利益发展相适应的协调体系。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多部门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机制,共同拟定对策。各部门紧盯本领域突出风险,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 增强态势感知能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收集后可报送统一部门进行协调分析,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全面加强中资企业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事前防范预警能力。健全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央企境外投资全链条监管,建立涉外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履行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重点领域廉洁合规建设,严格考核与责任追究;解决私营安保公司市场准入难、企业经营合规能力弱等法律困境,鼓励支持企业使用驻地现场安保、智库风险预警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涉外法务公职律师、使领馆法务参赞、涉外法务援助机制、外国法查明和协助机制,保障中资企业合规开展国际化经营。三是构建保护海外公民和机构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加快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境外投资条例等涉外立法进程,提升保护海外公民和机构合法权益的政府治理能力;鼓励受外国制裁措施或不当域外管辖影响的企业开展法律斗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律或部门规章为依据,打好“法律战”;坚定支持多边主义,深入研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规则的变化,推动构建高水平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四是加强司法机关在海外利益保护中的作用。高度重视争端解决条款,推动境外项目争端解决条款选择我国仲裁机构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议,降低因不熟悉境外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涉外司法质效,促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与国际法律规则标准对接;加强司法在反制裁、 反干涉、 反长臂管辖中的职能作用,制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配套措施,细化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实施精准反制。与此同时, 加强特定领域的国内法域外适用,通过对危害我国海外利益的相关责任人的起诉和追责,以发挥震慑作用。(供稿:民进中央宣传部)

责任编辑: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