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定2023年1月8日婚礼,2022年12月6日在赫本婚纱高新店约的试纱并交全款6929元。12月14日由于疫情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延期婚礼并告知。婚礼延期到2023年10月3日,期间并没有任何服务,婚期将近也没有人联系我。
2023年9月1日我主动联系商家要求再次试纱,由于原定的婚纱将近一年的租赁已经变旧,店里不能提供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条件以及款式。9月2日我与商家商议扣除1000元其余部分退款给我,商家不允,不给退款。
除了试纱,商家还没有提供给我相应的租赁服务,所以除了定金部分以外的费用应当退还给我的。定金是可以商议的,因为合同里写了定金不退。我也咨询了律师,租赁合同《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
希望相关部门关注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非常感谢!